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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养老规划发展新契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评析

保险

  随着我国人口增长率的放缓,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养老水平的要求也有所提升,社会和家庭的养老负担有所增加。据悉,我国2015年60岁以上人口占比16.1%,预计2050年将达到38.6%。基本养老金是我国养老保障的第一支柱,但是仅靠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并不能在退休后保持更加舒适的养老生活,还需要新的保险理财工具为我们提供支持和保障,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应运而生。

  今年4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5月1日起将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7月6号,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第1号)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3号)有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又制定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来规范个税递延养老金的运用。

  一、此次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出台的背景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

  老龄化是指在全部的人口中老年人口占比不断增长的趋势。按联合国的标准,一般以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全部人口之比为10%,或者65岁及以上的人口占全部人口之比为7%,视为一个国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志。我国早在2000年就出现了老龄化现象,而且同时符合双重标准。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00年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到10.45%,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首次突破7%。此后,我国老年人口占比出现快速上升的趋势。根据中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2010年上述两项指标值分别升至13.26%、8.87%。截至 2017 年底,上述两个指标均进一步上升,如表1所示,数值分别为17.3%和11.4%。我国不仅是世界上老年人口基数最大的国家,而且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很快。根据联合国最新发布的《世界人口展望》2017年报告预测:到205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将达到36.5%,将远高于英、美、法、德等多数欧美国家。如何应对“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实现“人人老有所养”,这是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极不平衡

  我国于1991 年首次提出要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即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但是20多年来,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三支柱发展极不均衡,形成了第一支柱独大、第二支柱发展滞缓、第三支柱严重缺位的现状。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政府兜底并强制实行,其发展迅速。2016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参与第一支柱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8.87亿人,基金累计余额为4.39万亿元,“广覆盖、保基本”的定位已经实现。但该支柱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发放的养老金待遇较低,2016 年企业离、退人员月养老金平均为2373元/人,这一金额只相当于社平工资的40%左右。从2009 年开始,该支柱中,养老金的支出增长幅度就超过收入增长幅度,其中,2016 年的增幅逆差达到 3.8个百分点,目前,该支柱养老保险依赖财政补贴,“收不抵支”的压力较大。此外,还存在养老保险基金收益低等问题。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自2004年实施以来,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总体比较缓慢,覆盖率比较低,规模过小。根据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我国共有7.63万户企业设立了企业年金,约占全部法人单位数的 0.35%;参加职工人数共计2325万人,约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6.13%;积累基金1.1万亿元。从目前实施的情况来说,企业年金实际上只存在福利待遇比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部分民营企业中。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保险),是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短板,缺乏吸引力,始终未能有效推行。不仅养老保险产品品种、服务供给有限,而且覆盖面也很窄。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16 年,整个保险行业经营具有养老性质的人身保险(包含各种在被保险人满55岁后向其支付生存保险金的产品)保费收入共计8600亿元,有效承保人次为6532万人次,大约占全国人数的5%。其中,退休后分期领取养老金的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为1500亿元,难以充分发挥对社会保障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我国亟须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以提高国民的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减缓国家未来的财政支出压力,降低基本养老金负担,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最终实现养老保险体系三支柱的相对平衡。在促进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过程中,国外非常注重使用税优政策,而我国在这方面一直是空白。

  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即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国家在政策上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个人的税收优惠,旨在通过降税鼓励国民购买养老保险提高养老生活水平。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积累、领取这三个环节作出税收优惠规定。即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保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直接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账户资金收益也暂不征税,直接增加个人收益;领取养老金时再根据当年的税率缴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环节。此此次降税规则主要有以下三条:

  1、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的来说,缴纳的保费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最高1000元,养老金的投资收益不征税,在达到条件领取养老金时需缴纳7.5%的税。如果我们工资的税率高于7.5%,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就会起到降税效果。

  养老金的领取有以下两条: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

  2、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且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时发生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同时按照产品账户价值的5%额外给付保险金。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且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时发生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根据此次《办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按照收益类型,分为三类:

  1、A类产品,即收益确定型产品。

  2、B类产品,即收益保底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

  3、C类产品,即收益浮动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的产品。

  消费者在选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属性和经济承受能力去选择合适的类型,为自己的养老基金提供更多的保障。

  三、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推行影响

  (一)对投保消费者

  对于投保人,尤其是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推行税延型养老保险是一项利好,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他们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负担,引导更多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增加个人及家庭的养老防护能力。因为税延型养老保险具有税率降低和投资收益放大的两重优惠。其在缴费环节不征税,投资环节也不征税。本来应该交税的钱可以用来投资、升值,退休之后再递延,这对资金能起一个放大作用。投保人在工作时收入来源比较多元化,而退休之后较为单一。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收入是相对低了一些,但可以降低个人为未来储蓄的成本,从而促进养老保障目标的实现。假设一个收入中等偏高人群边际税负为30%,如果参加税延养老保险,每个月缴费1000元,则每个月暂时少纳税300元;如果不参加税延养老保险,则当月税后收入为700元。假设每年以5%投资收益率累计,15年后税延养老账户下可领取25万元;而不参与情况下,同样按5%投资收益率累计,15年后累计余额为19万元。预计参与税延可以额外获得32%好处。

  (二)对保险产业链

  推行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不仅可以鼓励居民增加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投入,还能间接助力商业养老保险产业链的延伸。虽然国家一再提倡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养老保险产品经营,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收效不大。这除了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利润相对较少外,还与商业养老保险市场规模偏小、经营成本高等因素有关。当税收优惠政策将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充分调动后,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产业就有了基本动力,从而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稳定性、规模性等特点,获得发展新动能,进而不断延伸商业养老保险产业链。

  (三)对公共财政

  短期来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推行会一定程度上减少个人所得税带来财政收入,但同时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和营业额会大幅度增长,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例也会增长。这样就可以间接地通过保险公司所增加的税款来弥补个人所得税减少的那一部分,同时还可以缓解我国养老的财政压力。

  (四)对构建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推行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更有助于构建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担责任的养老保障体系。目前,我国政府和企业主导养老保障体系已基本形成,但以个人为主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却相对滞后,需要尽快补齐短板。从国际经验来看,发挥税收优惠的杠杆作用是撬动商业养老保险大市场的首选。用税收递延优惠政策调动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对确保“三大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平衡构建具有积极作用。并且,以税收优惠等措施加快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不仅能够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不足,还能提高养老金替代率,不断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

  四、发展税延型养老型保险的认识

  首先,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方案采用的是缴费和投资环节不缴税,领取环节缴税。该模式存在的不足之处,是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规模较小,实际享受税收优惠的人群有限。

  其次,根据试点方案,税延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幅度与工资收入是直接挂钩的,因此,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参与(目前还不用交个税者,也就谈不上税收优惠了)。在领取养老金期间,税延养老保险实际税率为 7.5%,所以如果在缴费期间的个税税率低于 7.5%将无法享受到税延的节税功能。也就是说,根据目前的个税方案,月收入超过 5000 元以上的消费群体可以享受到此次的政策红利。

  再次,如果初期的税延养老保险购买者大多是企业客户,将会与企业年金的客户群有很大重合(目前,我国部分企业年金计划由保险公司负责设计,并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资产,通常体现为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形式)。建议提供更多的选项供人选择,制定之策协调之间的冲突内容,最大程度利用保险资金。

  另外,税延养老保险的宣传推广,是其市场发展的一大关键,不仅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政府层面也需要对这一政策进行广泛系统的宣传。若宣导不力,公众不能真正领会该政策红利,将影响这一产品的覆盖面。政府层面出台相关的政策导引消费者选择合适的养老保险来提升自己的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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