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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监管的未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评析

保险

  2018年7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距今年2月发布《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之后的又一政策修改,至此将完成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新一轮政策修订。

  一、《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背景

  保险代理人的存在极大地推动我国保险行业快速发展,也为保险业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保险代理队伍的迅速壮大,随之而来的监管缺失问题却日益凸显,在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的阶段下越来越不容忽视,它已开始危及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所以制定和完善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监管的法律制度,加强对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势在必行。

  2017年,中国寿险业年保费收入已经超过2.1万亿元,寿险公司总资产也已达到13万亿元。截至2017年底,保险营销员人数达806.94万人,较年初增加约150万人,增幅为22.77%,但寿险业的社会地位、社会形象尚待提高和改善。中国银保监会指出,起草该项规定是为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从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等方面,再次细化了保险代理行业制度规范。不仅对保险代理人的门槛进行调整,重点增加了对于个人代理人的诚信管理要求,首次提出了“品行良好”要求,首次明确“独立代理人”模式的展业方式。原中国保监会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中首度提及推进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明确支持保险公司和保监局大胆先行先试,探索鼓励现有优秀个人代理人自主创业、独立发展。

  从对个人代理人的资质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第三十六条还规定了禁止性进入条款,对保险代理人的资质进行严格限定。

  代理人行为规范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十大禁止”行为。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同时,由于近年来不少代理通过微信等方式诋毁同业,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进行了禁止:保险代理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征求意见稿还在几个方面对代理人进行了规范:保险代理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保险代理人不得将保险佣金从代收的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总体来说,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有了很多新的规定,主要变化如下:

  (一)正式提出独立代理人的概念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提出,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团队型个人保险

  代理人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其他个人保险代理人组成团队,接受团队的组织管理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不依托任何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征求意见稿》继 2015 年《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这一规范性文件之后,首次在部门规章中提出独立保险代理人的含义,标志着我国独立保险代理人制度进入全面探索阶段。优秀个人代理人自主创业、独立发展,是“互联网 +”时代和我国保险业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具体举措。尽管《征求意见稿》中独立保险代理人的含义与市场的期待有一定的距离,但《征求意见稿》的一小步,可能是保险市场的一大步,独立保险代理人制度在我国的探索值得关注。

  (二)注册资本要求发生变化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 年修订)第七条规定,设立保险

  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而《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0 万元。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征求意见稿》将区域性代理机构注册资本降低为 1000 万元。这不仅降低了中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门槛,同时还适应了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市场的发展需求,将极大地推动有意愿的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保险代理市场。

  (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提高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从事金融工作 3 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 5 年以上,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 年修订)设定的“从事经济工作 2 年以上”进一步延长。同时,参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测试。从这个角度来说,《征求意见稿》对于工作经验要求的提高以及相关考试的增加都标志着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严格要求,强调“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去干”,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管理水平。

  (四)更加注重信用与信息披露问题

  《征求意见稿》中屡次出现“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 5 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等字样。两句话被多次强调,表明国家对信用的重视,严重失信者不得进入保险代理市场。同时,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将重要信息公开披露,在公众的监督下经营。可以说,高信用、公开透明的代理市场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消费者对代理机构的信任程度。

  (五)职业责任保险累计限额增加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 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而《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可以看出,职业责任保险一年期累计限额的增加,契合了保险专业代理市场承保金额日益升高、需要更高保险限额予以控制的保障需求,从而转嫁了保险代理公司职业责任风险,进一步提升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全面

  总体来看,这些“亮点纷呈”的规定对消费者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征求意见稿》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市场秩序为宗旨,通篇无不体现了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障。除上述修订内容之外,《征求意见稿》还设置了加强代理人终身教育、明确服务流程标准等内容,有利于降低销售误导,改进保险销售服务,进而利用保险代理机构自身的专业优势和高质量服务,从保险销售方面提高消费者对保险的认识,改善保险行业在消费者人群中的商业形象,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此外,《征求意见稿》将保险代理人监督检查程序和法律惩罚机制升级,夯实了保险代理人监管的法律监管基础,保险代理人的市场行为将进一步规范。

  三、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议继续完善的地方

  (一)增强销售从业人员和个人代理人的资质审核

  《征求意见稿》多次提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准入要求,但是并没有对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和个人代理准入提出要求。其中可能的原因是2015 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保险法》修订版中取消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核准审批事项。实践中,由于保险产品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部分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和个人保险代理人限于知识体系和培训经历的不足,难以充分、准确、全面地理解保险产品,进而难以向保险消费者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导致出现一系列销售误导等问题。未来,建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鼓励保险公司和各地区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保险销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定销售人员培训和考试制度。

  (二)独立保险代理人制度需再探索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此规定打消了业内人士所期待的独立代理人可以多家执业的念头,即独立代理人依然是保险公司的专属代理人,这与目前大部分的保险代理人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从这方面来说,《征求意见稿》与市场期待有巨大落差的原因,可能是在独立保险代理人制度探索之初需要稳步发展。在我国取消保险代理人资质考试的大背景下,允许独立保险代理人为多家保险公司展业可能会造成代理人手续费佣金价格战、销售误导激化甚至非法保单等问题。因此,独立保险代理人从专属起步是基于我国保险市场现实考虑的妥善举措。

  消费者的日渐成熟,应逐步探索基于互联网等保险销售服务平台或门店化、工作室等多种类型的独立保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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