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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标注册中限制性规定与表达自由

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数量的增加,被驳回申请的标志数量也与日俱增。其中“叫了个鸡”商标的注册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2016年11月,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就“叫了个鸡JIAOLEGEJI”、“叫了个鸡炸鸡店”申请商标注册。这两项注册申请均因“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于2017年8月被驳回。2018年来,“虞程”(中国民间奉祀的神灵)、“悠仁”(日本小亲王名字)等商标也均因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而被驳回注册申请。

  商标之所以会被认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均因其符号、文字等易让公众产生联想。公众在认知商标的过程中将商标与有违公序良俗的事件相挂钩,致使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附带传播了不当的价值观。可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商标逐渐脱离了其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甚至该商品或服务的商誉,成为了具有符号价值的标志。曾经作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在如今广告和媒体的宣传下,已经演变成彰显购买者社会地位、人格气质、倾向态度的独立产品。文字性的商标,也已经被作为一种表达方式存使用。其已经具有其除了指示功能外独特的内涵,并成为了社会媒体、日常交流中的通用隐喻词汇。

  商标在现代社会中已不仅是一种财产,更象征一定的社会文化,成为人们思想交流和观点表达的工具。商标的财产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共存造就商标权与表达自由的紧张关系。对违反公共道德的商标限制就体现了矛盾的两个方面:对商标注册的限制有利于公共道德的发展,但又同时构成对表达自由的限制。

  表达自由作为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的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自由,对其的保护和限制不仅体现在为数众多的国际人权公约中,而且散见于各国的宪法条文。

  纵观国际公约,对表达自由的限制一般必须满足三项要求:第一,法律明确规定。该原则要求法律准确、具有可预见性。第二,合目的性。一般指国际公约中约定的为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尊重他人权益的目的而设立。第三,采取的手段应当是必要的。该原则要求法律保护的利益必须重大,采取的手段必须是保护该重大利益且对表达自由限制最小的手段。

  我国宪法及各法律法规对包含表达自由有明确的限制。从表达自由的内容上看,我国限制如下内容的表达:
  1、煽动民族仇恨、损害民族团结、民族歧视言论及种族灭绝言论。刑法中也包含了对此类言论惩罚措施。
  2、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如煽动国家分裂的言论。此类言论不仅受刑法规制,而且不受宪法保护。
  3、宣传恐怖主义的言论。

  4、淫秽言论。此言论虽然没有被宪法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宪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此类言论并不受到保护。

  《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中禁止印刷含有淫秽内容的出版物、印刷品的规定也佐证了这一观点。《电影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也对表达自由的内容做出一定限制。其它例如电信法和广告法和国家保密法等,虽然不是专门的发表自由方面的立法,但是其中关于信息传输内容和广告制作内容和构成国家秘密的内容的限制性的规定,也构成了对发表自由的限制。

  综合以上条件来看,我国商标注册中禁止违反公共道德的标识注册为商标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明确规定及合目的性两点的要求。但是实践中,存在着法律规定模糊的问题。一方面,公共道德的界限往往是模糊的。另一方面,对商标图形、含义或其表达的思想是否违反公共道德实际上是受到商标审查员个人观点的影响。以北京法院为例,同样是具有宗教意象的商标,“佛家山”、“禅泉度假酒店”因会让公众将商品所指向的服务与宗教场所有联系而被驳回注册,但是“宝庙”被认定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而被准予注册。可见,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商标审查中确实存在。

  从实践上来看,在涉及种族歧视、国家安全、淫秽言论、恐怖主义的商标注册上,产生的争议较小。而在其涉及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上,产生的争议较大。其原因在于对于此类商标是否有损社会道德或公共利益的界定较为模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裁判者的个人取向。这就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存在。一方面,明确商标注册中不良条款的含义、增强商标审查中的确定性有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另一方面,表达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对其的限制必须符合对表达自由限制的条件。裁判案件当中所认定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或伤害部分全体的感情并未得到研究证实,仅是一种不确定的猜测。从这种意义上来说,驳回此类商标的注册违反了我国对表达自由的保护

  在实践中,对我国不良影响条款应当作出更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其范围不能过分扩张以损害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表达自由权。首先“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必须严格限制在四种被绝对禁止的言论及与这些言论危害程度相当的言论的范围内。其次,在商标审查的过程中,应当联系商标所指向的产品或服务审查商标表达所具有的含义。最后。在具体商标的审查过程中,对不与属于这四种言论或与这些言论危害程度相当的言论,应当要求审查人员在审查意见中说明其保护的社会利益的重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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