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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实施条例热点解读(一)——我国已经开征“弃籍税”

税务

为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对1994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了修改。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税法实施条例”)。

最终公布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比较,有较大调整,比如删除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按照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时间计算的规定、增加扣缴义务人不扣缴并不影响纳税人退税的条款、增加军人个税单独规定的条款等,但是对于高净值客户来说,本次公布的个税法实施条例终稿有以下两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一、对于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例外规定

根据最终公布的个税法实施条例,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若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 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相关人群境外收入免税的例外规定设置的条件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 30天情形的”,可见本次修订进一步放宽了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成为居民个人但不需全部所得计税的条件。


二、“弃籍税”---纳税清算开始实施

此前,关于国内要开征“弃籍税”的消息四处传播,引发热议的同时,也让不少有意愿或已经移民海外的高净值客户十分担忧。而有关网络疯传的“弃籍税”的说法主要依据有三:

一是新个税法第十条规定: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人,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二是新个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三是个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注销中国户籍的居民,要向税务机关申报下列事项:(1)注销户籍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况;(2)注销户籍当年的其他所得的完税情况;(3)以前年度欠税的情况。 

那么,网传的中国版“弃籍税”应当如何理解?我国是否已经开征“弃籍税”?

首先,我国并不存在弃籍税这一税种或税收制度,西方国家的弃籍税或退出税(Exit Tax)属于一种对放弃既有国籍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税收特别措施,例如1966年《美国外商投资法》规定,美国政府有权对放弃美国国籍的公民征税。美国征收Exit Tax时遵循“视同出售规则”,简要来说,美国的弃籍税相当于把申请人放弃国籍当天的所有财产根据前一天的市场价值进行清算,法律视为申请人对全部财产进行了一次转让并有所得,并据以征税的税负。


因此,关于网传版的“弃籍税”有两点需要澄清:

1、这里的“籍”应当理解为户籍而非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此我国自然人在加入别国国籍时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而无需进行国籍的注销;

2、我国尚未出台对放弃国籍者按照视同出售规则征收弃籍税或退出税的规定,根据个税法的规定,网传所谓的中国版“弃籍税”其实应当称为纳税清算,确切来说是指税务部门要求公民在注销中国户籍时提交完税凭证、申报纳税情况的一项税款清算程序,即只是针对过去已经发生的税负所进行审查的一项程序,并不存在增加额外的税负或增设新的税种。

其次,我国已开始实施对于放弃户籍人士的纳税清算。虽然此次个税法实施条例最终删除了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有关内容,但是几乎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出台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已经明确了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事宜,并就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完税情况等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

综上,中国版“弃籍税”实为自然人在注销中国户籍时对于已产生的税负进行清算的程序,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实施,虽然我国尚未有注销户籍的严格程序规定,但随着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能力的日益增强,不排除条件成熟时我国会出台更完善的实施细则,并通过对户籍注销进行严格规范、对不进行纳税清算增设处罚措施等来推进“弃籍税”的进一步实施,因此我们建议已经移民或正在筹划移民的高净值客户尽早做好税务合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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