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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债权和连带债权在抵销权行使中应不受限制

争议解决

抵销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实体权利,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在满足债务品质、种类相同等法定条件时,依法可得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抵销权系形成权,自意思表示到达之时即可生效,无需相对人的同意,也无经法院裁判的必要。然而,实务中,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抵销情形,比如多次转让的债权、连带之债是否能够抵销,仍存一些争议。



一、是否应该限制受让债权的抵销?

《合同法》要求法定抵销的债务需债务品质、种类相同。若受让债权和直接债权同为金钱之债,只是债权获取方式有所不同,这种区别是否会影响债务的品质,从而使受让债权的抵销受到限制?

第一,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并不需要债务人同意。该条文亦表明,债权转让不过是债务人向不同的债权人履行而已,但债务的标的、履行期限等均不会发生变化,不仅不会损害债务人合法权利,更不会对债务的品质产生影响。否则法律就不会规定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

第二,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见,作为权利继受人是有强制执行权的,债务人受让债权后本就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要求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以抵销方式要求其履行,并无不妥。

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允许当事人以受让债权进行抵销的案例,比如在(2017)最高法执监3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华港公司受让取得的对贸易中心的债权已经相关生效判决予以确定,且其与贸易中心互负债务均系金钱债务,种类、品质完全相同,华港公司主张抵销的债务类型符合法律规定。

在(2017)青民申2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福海公司通过转让取得对正见公司的债权利益,正见公司依据法院判决享有对福海公司的债权利益,虽双方取得的债权利益的方式不同,但二者互负的均为金钱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是相同的,符合债务抵销的法定条件。”

可见,作为金钱债务,经过多次转让并不影响其债务的品质,可以抵销。


二、是否应该限制连带之债的抵销?

连带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就同一给付标的,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为全部给付,各债务人对债权人均负全部给付义务的多数之债。有关连带之债,我国现行法律主要是《民法总则》第178条的规定,其他诸如《担保法》、《侵权责任法》也有所规定。通常而言,对于连带之债,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主张债务,连带责任人履行后,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连带债务并不属于法律规定限制抵销的情形,但实务中,因为连带之债的抵销不仅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还会影响其他人的利益,因此有些法院会认为不宜抵销。

从法律规定来看,连带之债的抵销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民法总则》第178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可见,连带债务的给付具有同一性。连带债务的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对于债权人而言,可以将所有连带债务人视为一个整体,可以向任意一人或多人主张债权,被请求者不以能还存在其他债务人而相互推诿。债权人可以主张全部履行,也可以主张部分履行;可以同时向多数人提出履行请求,也可以先后提出。而抵销,实质上也是一种具体的履行方式,只不过出于简化交易的需要,直接作账面冲抵。

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连带之债的抵销也不会产生任何不公平。各个连带债务人本身就都具有承担全部债务的义务,对于债权人而言,每人连带责任人的义务本就及于全部债务而非只是部分,即使通过抵销的方式履行债务,对于每个连带债务人而言并不存在债务负担的加重。而且通过抵销的方式清偿的债务人完全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进行追偿。对债权人而言,虽然其可以向任意一个连带债务人提出请求,但债权本身只能获得一次完全的清偿,且清偿效力及于所有债务人,债权人并不会增加更多的利益。

在(2017)青民申2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因正见公司对福海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福海公司可以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一方清偿债务。福海公司通过转让取得对正见公司的债权利益,正见公司依据法院判决享有对福海公司的债权利益,虽双方取得的债权利益的方式不同,但二者互负的均为金钱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是相同的,符合债务抵销的法定条件。”

在(2017)浙02民终190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平安股份对宁波泰晟及其担保人的债权被德沃斯取得,宁辰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向德沃斯履行担保义务,同时德沃斯应向宁辰公司支付租金。双方互相负有给付金钱的债务。由此,德沃斯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发函主张抵销且宁辰公司实际收到复函时起,涉案债务的法定抵销条件即已成就。”即若甲方对乙方负有债务,乙方对甲方负有连带债务,可视为甲乙双方互负债务,可得抵销。

可见,只要符合法定抵销条件,虽然被抵销的债务是连带债务,也不影响抵销的效力。

当然,若受让债权和连带债权的抵销权行使发生在破产程序中,基于民法抵销权和破产抵销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还是应该遵守破产抵销权的规定。但若不属于抵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而是在破产程序中对此前已行使的民法一般抵销权效力的再次审查,笔者认为,上述规则仍然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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