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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融资租赁业务外汇政策解析

公司与并购重组 金融 资本市场

  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跨境租赁和跨境融资等安排的不断发展深入,跨境交易结构的不断拓展与延伸,在境内(包括各个自贸区内)开展融资租赁(也包括经营性租赁)等业务时,如何最大程度利用现有的外汇政策,以达到顺利完成外币融资和外币支付款项等安排,逐渐成为目前业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货币主权是独立主权中的重要一部分,我国出于维护货币主权的考虑,在一般境内交易中不允许外币流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规定既明确声明了我国的货币主权地位,也为境内交易在特殊情况下用外币结算留下可能性。
  我国在上世纪就对部分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再严格限制外币的使用,随着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与壮大,业界和政府也不断对外币在融资租赁领域用途有了进一步了解,在国内可以应用的融资租赁外汇政策不断推陈出新。这些政策包括:
  一、外汇(转)贷款收取外币租金的规定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第六、七、八条规定的可以使用外币结算的三种情形中,第六条规定了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和境内机构向境内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外汇租金两种用途情景中均可以使用外汇结算。这两种情景包括了融资租赁公司操作融资租赁业务时的收取租金和偿还银行融资时使用外币结算情景。所以是否根据此条规定,境内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就可以以外币结算?答案并非如此。第六条还规定在以上两种需要以外汇结算的情形下,还需要外币付款方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在一般的交易中较难见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的定义,登记证的取得需外汇资金属于下列四种资金之一方可:
  (1)  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和外国政府转贷款;
  (2)  国际金融转租赁和国内外汇租赁;
  (3)  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4)  其它形式的转贷款。
  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外汇资金是上述四种资金中的国际金融转租赁和国内外汇租赁,根据《海南省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国际金融转租赁为境内租赁公司向境外租赁机构办理融资性租赁后,将该租赁项下设备再转租给省内单位的行为;国内外汇租赁为境内租赁公司购买设备租给省内单位的租赁方式。
  在应用外汇(转)贷款政策时,只有在交易结构为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租入或以购买方式购入租赁物并租给省内单位的情形下,租赁公司方可凭借登记证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承租人也方可凭借登记证以外币支付租金。
  律师点评:适用范围较窄,不仅对租赁的整体结构有要求(必须为买入-租出或是融资租赁租入-租出),还要求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处一省(尽管此要求可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等方式满足,但是对于此规定在承租人位于没有自贸区的省市或出租人在特定自贸区设立能够享受特殊优惠等情形下的运用都受到限制)并要求融资方为境内中资金融机构。
  二、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的规定
  2015年12月,继上海外汇管理局印发了《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之后,各地自贸区纷纷紧随其后,相继颁布了适用于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中对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的政策做了一定放松,针对融资租赁业务购买租赁物价款可能在跨境购买的情形下一般使用外币支付,允许承租人支付外币租金更贴近企业经营的现状和省去出租人结售汇操作,避免出租人承担汇兑风险的考虑,允许在承担外币债务购买租赁物的情形下,出租人收取外币租金。但是2015年版的《规程》中都不允许出租人的外币租金收入在超出外币债务的部分办理结汇。这将导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外币支付租金的数量超过了出租人的外币融资金额(实务操作中的常见情形,因融资人的融资金额一般低于租赁物价值)时,出租人收到的外币租金很大可能将出现部分金额无法结汇,只能以外币形式留存的情况。
  2017年10月2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中将各个自贸区内允许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的政策推广到了全国,并且针对无法超额结汇的问题,对结汇政策进行了修订,允许出租人将超过外币债务的部分外币租金,进行自由结汇。
  随后,各自贸区都在2018年针对自贸区内的新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修订,颁布了各自2018年版《规程》。2018年的规程中也全面采用了外管局颁布的《通知》中的政策,允许租金超额部分结汇。
  律师点评:适用全国范围内的融资租赁。虽然条件中规定仅限于采用外币融资(相较于外汇(转)贷款政策,境内外的外币融资都适用,也并无限定融资方为中资银行机构的规定)的融资租赁,但是在实务中,融资租赁一般都于项目融资结合,减轻租赁公司的现金流压力和实现特殊目的公司的独立运营。所以大部分的融资租赁项目都可适用此项外汇管理政策,可以外币形式支付租金并偿还外币借款或结汇。
  三、经营性租赁下收取外币租金的试点政策
  2015年8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在汇综复[2015]12号《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试点的批复》中允许东疆保税港区内开展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的试点,但同时规定了两年的试点期限。
  2017年8月,外管总局先后正式批复东疆保税港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可在区内经营性租赁中收取外币租金的政策,东疆和郑州空港区成为全国首二可享受此项政策的特殊区域。
  此项外汇政策也有相应的限制,并非对于区域内的所有经营性租赁都适用外币租金政策。批复中规定: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需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或者租赁物是从境外租入并需要对外支付外汇租金的,方可适用收取境内企业外币租金的规定。同时收取的租金除了支付境内应缴交的税款外,不可结汇使用。
  律师点评:适用范围为经营性租赁。在以购买方式或是租赁方式购入或租入,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的交易结构下,都可以适用此条规定,以外币方式支付租金。其中租入并未具体区分融资租赁租入或经营性租赁租入,依照上下文并结合此条规定的目的推测,两种租赁租入的方式均可以被认定为符合境外租入的条件。这样,在东疆和郑州两块特殊区域内,此政策将完全覆盖外汇(转)贷款政策的适用,且由于承租人不限定在省内租赁设备,此政策的适用范围将比外汇(转)贷款政策的适用范围更广。
  四、境内以外币购买资产包的规定
  在以上的政策中,鲜有允许企业直接在境内对境内的交易中直接使用外币的,即使允许外币支付租金也皆建立在有跨境交易在先,存在外币结算的使用需求的前提,如此安排之原因在于如在纯境内交易中直接使用外币结算将可能导致货币主权的动摇。
  但是在广州市的融资租赁业鼓励政策中,有一条却是独树一帜,开启了境内交易使用外币结算的先河。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允许注册在南沙自贸区的项目公司以外币向国内其他自贸区的项目公司支付购买价款,以便南沙区的项目公司能够以多种货币形式支付购买资产包的价款,促成其他区域的业务向南沙自贸区转移,快速将其他地区的租赁业务存量迁移成为南沙地区的业务增量。
  律师点评:南沙自贸区内的租赁企业可凭借此政策,借助境内外的外币贷款,向国内业务领先自贸区内的租赁企业收购资产包(带有租约的设备),并根据租约是否是融资租赁,以《通知》中的政策或根据外汇(转)贷款政策向承租人收取外币租金。后可以以收取的外币租金进行质押或是发行外币资产支持票据或外币资产支持计划,以外币融资款偿还收购资产包的外币贷款,实现业务流程内外币结算的全闭环使用。
  尽管上述规定和政策已经覆盖了绝大部分需要收取外币租金的租赁交易结构,但是在论证租赁业务下收取外币租金的个案可行性时,还应该参考个案的具体特殊结构与特殊需求进行分析,并与主管外管管理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方可成功达成特殊交易结构的实现。以上是我们对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中的一角做的剖析,欢迎各位同仁们的指正和探讨。
  本文首发于上海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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