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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外贸新法简述(2017年12月)

公司与并购重组 跨境投资与贸易

  外贸新法 
  2017年10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规范》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划分为水路运输类、航空运输类、铁路运输类、公路运输类、快递类、储罐类、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等,并对每一类作业场所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明确,以水路、航空、铁路、公路运输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适用《规范》中对应的运输方式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快递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开展货物储罐仓储和临时存放、从事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等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优先适用《规范》中对应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此外,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关总署2017年第37号公告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本《规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文请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38303/index.html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批准埃塞俄比亚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2014年5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亚的斯亚贝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条约》约定,双方尽可能相互提供本条约规定范围内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以及仲裁裁决;交换法律资料。
  另外,被请求方如果认为提供司法协助将有损本国的主权、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请求的事项超出本国司法机关的主管范围,可以拒绝提供司法协助,并应当告知请求方拒绝理由。
  全文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7-11/04/content_2031582.htm
  点评:本律师之前整理了与我国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相互承认执行法院判决的国家名单,截止2017年9月18日,共有33个(详见:《与中国相互承认执行法院判决的国家》,此次又新增了埃塞俄比亚。http://www.intertradelaw.cn/clist/lvshishidian/548588.html)

  2017年11月13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2017年11月13日,商务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通知》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取消后,商务主管部门对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在与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承揽的项目、涉及多国利益及重大地区安全风险的项目仍按照特定项目管理。
  同时,《通知》规定,项目备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中央企业总部的境外工程项目备案由商务部负责;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下属单位的境外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特定项目办理由商务部统一负责。企业在决定参与境外工程项目后、进行投(议)标前,办理项目备案手续。依据“谁备案、谁监管”原则,商务主管部门对所负责备案的项目信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或根据举报进行调查,对影响重大的项目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请见:《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bf/201711/20171102674519.shtml

  2017年11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传输,保证数据完整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2017年11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主要明确了相关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按规定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并对部分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作了调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全文请见:《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47313/index.html

  上海拟建设自由贸易港
  自由贸易港是指设在国家与地区境内、海关管理关卡之外的,允许境外货物、资金自由进出的港口区,是目前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自贸区虽然豁免了关税,但货物在区内的流动仍是受约束的,这就给发展转口贸易等业务造成了障碍。相比之下,自由贸易港不报关、不完税、转口贸易也不受限制。专家表示,除了贸易,自由贸易港还可以实施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外汇、投资和出入境等管理制度,从而营造出一种“境内离岸”的环境。很多带有离岸特征的产业,如国际融资租赁、国际船舶登记和国际中转等,都将迎来发展机遇。
  据悉,上海市已将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方案报送至国家有关部委征求意见。上海自由贸易港初步方案围绕货物、资金和人员三大要素的自由流动展开,在外汇管理、税收优惠、外籍人士领取中国绿卡及外地员工落户等方面有望取得突破。此外,自由港将力争实现“境内关外”的整体监管策略,以发展离岸贸易、离岸金融为发展方向。
  全文请见:《上海自由贸易港初步方案紧锣密鼓 三要素自由流动成重点》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5/nw31406/u21aw1266058.html

  重要涉外案件
  北京四中院首例认可香港仲裁裁决案
  近日,北京四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认可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于2015年9月23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
  本案系华夏保险(申请人)与美国国际集团(AIG)、美国国际集团资本有限公司(AIG资本)、Jumbo资本有限公司(Jumbo)(被申请人)之间因《股份购买协议》及《资金托管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后ICC裁决三被申请人配合华夏保险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拿回托管资金4.75亿美元及利息等。
  在审理阶段,两被申请人(AIG、AIG资本)提出了5个请求驳回的理由,但均被认为不能成立。其中,被申请人抗辩申请人可直接拿着仲裁裁决要求银行放款,不需要被申请人配合,本案无需启动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但北京四中院认为,在案涉仲裁裁决已明确申请人有权依照《资金托管协议》收回托管资金的情况下,经与托管银行交涉,申请人实际仍无法收回托管资金,恰恰证明本案有执行的必要。同时,裁决明确了AIG、AIG资本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具有明确的执行内容,而不予执行则必然会损害申请人依据该仲裁裁决所应获得的权益。
  据悉,本案系北京四中院设立以来认可的首例香港仲裁裁决。

  全文请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认港1号民事裁定


  中澳铁矿专利案宣判中企赔偿澳企300多亿

  近期,西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就中信泰富中澳铁矿项目(SINO)的专利案做出了判决。西澳法院称中信需向帕尔默的Mineralogy公司赔偿2亿澳元(约合人民币10亿元),此外还要在未来30年每年向Mineralogy支付2亿澳元(约合人民币10亿元)特许使用费,合计下来,中信的赔偿额已经达到了300多亿人民币。
  据悉,2015年,Mineralogy公司起诉中信,索赔100亿澳元(约合人民币500亿元),声称中信正从双方在Sino Iron项目出口铁矿石,却没有按约定水平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而此前中信就磁铁矿开采权向Mineralogy公司支付了4.15亿美元,并就开采原矿向其支付专利费A,但Mineralogy坚持中信还应为生产的精矿粉支付专利费B,双方一直争执不下,故诉诸法院。
  SINO项目一度是中国企业海外矿业投资的骄傲和标杆,成为中国企业迄今为止在海外矿产资源领域最大的投资项目,也是澳大利亚资源领域为数不多的中资100%控股项目。然而,海外收购是一项高风险的长期投资活动,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失败的项目,交了大量学费。中资在澳大利亚的实际情况似乎也如此。由此可见,中国企业在真正成为全球赢家之前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全文请见:《中澳铁矿项目遭此人“捅刀”,将损失300多亿》  http://inews.ifeng.com/53796435/new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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