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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并购——我们去了以色列

公司与并购重组 跨境投资与贸易

  关于以色列
  提起以色列,人们的印象中无一不是战火纷飞的场面,能与其联系在一起的国家:巴勒斯坦、叙利亚、约旦…而我则喜欢把以色列称之为会打仗的高帅富,虽然周边国家及边境线战火不断,他却从未停止自身科技发展的脚步。他是中东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最高的国家。以色列的企业在工业、软件、生命科学、军事等行业占据世界前列的位置。2017年,中国已成为以色列第三大贸易伙伴。
  基本案情
  我们的客户是一家由多位“国家千人计划”的博士们设立的精密仪器制造企业。2017年初,客户决定收购一家以色列高精尖仪器制造企业80%以上的股权。股权收购完成后,客户将把目标公司的部分生产线引入中国。同时,发挥客户自身的渠道、资源优势,提升产品在中国及其他亚洲地区的销售额。本案由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担任财务顾问,大成律师事务所联合以色列及美国合作律所担任项目的法律顾问。
  法律分析
  一、海外并购交易开始前的提问
  在向国外律所的询价阶段及海外并购交易正式推进前,我们通常会向当地律师事务所询问当地法律或政策是否存在可能对交易造成阻碍的规定,一般会覆盖如下几个方面:
  (1)本交易所涉行业和交易规模是否可能引起当地的国家安全审查;
  (2)本交易所涉行业和交易规模是否存在违反当地竞争法律的可能性;
  (3)当地是否存在外国人投资准入的限制;
  (4)当地是否存在技术出口限制;以及
  (5)其他对外国投资者的特别规定。
  提问内容需要结合客户股权收购后的计划安排进行调整并具体化。当然,上述问题的回复也可能会逐个在法律尽职调查中解决。但是,越早了解当地法律大环境,越是有助于交易架构搭建,并为交易时间表的安排留有充分余地。
  二、以色列的OCS资助计划
  在本项目的报价阶段,以色列律师告知我们,收购以色列的企业前最重要且最需要尽快向目标公司了解的部分就是是否获得过OCS的资助。
  以色列的OCS(The Office of the Chief Scientist,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曾在中国的多位科学家及去过以色列考察的政府要员的文章里被提及。他们将以色列初创企业在创立前三年屹立不倒,且能够蓬勃发展归功于以色列政府这一国家级“孵化器”计划。但是,对于当前那些雄心勃勃,因看中以色列企业的技术而前往以色列收购企业股权的投资者来说,OCS的资助却很可能成为收购交易中的一大负担。
  OCS 于1974年成立,在2016年时被重新命名为IIA (Israel Innovation Authority)。用通俗的语言来说,IIA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金钱资助(Distribution of grants and financial support)初创企业的研发活动,推动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初创企业将资助基金用于技术研发,一旦技术进入商业化生产后,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Israeli Law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Research, Development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 Industry, 1984) 及此后颁布的法规、政策规定,逐年归还IIA 的Grants。企业向IIA支付的Royalties 相当于出售含有依赖资助资金开发的技术和服务的实际销售收入的3%-4%,直至100%还清相当于资助资金的金额。当然,如果利用资助资金开发的技术未投入出售的产品或服务,则暂时无需向IIA 支付Royalties。
  如果企业拟将上述技术用于以色列境外进行产品制造或者直接将该技术转让至以色列境外使用,则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IIA支付更高额Royalties。此类Royalties金额的计算公式较为复杂,取决于获得Grants的年限、金额、技术被商业化的时间等因素。大致数额相当于从IIA获得的Grants的300%-600%,另外需加上与以色列消费指数联动调整的利息。
  我们的客户此次拟收购的目标公司是一家2003年设立的企业。目标公司在设立之初曾向IIA申请研发经费。考虑到我方客户的发展计划,即拟将目标公司的部分生产线引入中国,律师团队在法律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就以下内容要求目标公司提供详尽的书面资料,并给予解释和说明:
  1、目标公司从IIA获得经费支持的项目计划名称、具体内容,及每一个项目获得的Grants的金额; 
  2、上述IIA支持的项目中所涉技术的商业化情况;以及
  3、每个项目所对应的Grants的还款情况。
  同时,我们还请我方客户考虑拟引入中国的生产线所涉的技术是否被包含在这些运用IIA经费开发的项目范围内。
  上述信息可以帮助我方客户确认:
  (1)目标公司是否还存在应向IIA偿还但还未偿还的Grants;如果有,则我们在与出让股东商议股权对价时需考虑这笔费用的支出。
  (2)如果客户拟引入中国的生产线包含运用IIA经费研发的技术,则客户需考虑是否愿意或有能力承担就技术在以色列境外使用而应向IIA支付的高额Royalties。
  当然,如果客户确定拟在中国运用的技术不涉及运用IIA经费研发的技术,则上述(1)及(2)不在交易的考虑范围内。
  律师建议
  前往境外进行股权或者资产收购前,尽可能多地向境外律师或者通过其他途经了解当地法律的“特色”至关重要。比如,此次的以色列收购项目,因我们在询价伊始就关注了IIA资助的问题,在此后的法律尽职调查及管理者访谈时,引导我方客户对此的特别关注,使我方客户充分了解IIA资助的情况并能预估收购结束后可能需承担的费用金额。帮助客户对此次项目提前进行规划并及时调整企业未来的发展计划。
  另外,中国企业“走出去”,还应关注投资目的地的文化和宗教信仰,这在投资以色列的项目中显得尤为重要。以色列近80%的民众信仰犹太教,在星期五安息日,以色列的办公和服务场所都关门。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不同,对以色列人来说,星期日是每周的第一个工作日。因此,如果要召开电话会议或有其他亟待解决的事宜,则必须安排在周四下班前。另外,也因为信仰宗教不同,以色列和马来西亚未建交,企业之间也不能够有贸易往来。如果想要把以色列的产品卖去马来西亚,则需考虑另行搭建交易架构。
  海外投资,既是一次资本融合之旅,也是文化、宗教、习惯等的磨合之旅,只有知己知彼,才得游刃有余。
  本文首发于上海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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