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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并购启动前的准备

公司与并购重组 跨境投资与贸易

  近年来,响应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合作,境内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前5年,国有企业和境内上市公司是境外投资的生力军,近几年,慢慢的,我们看到越来越多中小型民营企业参与到境外投资的大军中,交易价格在1000万人民币到2亿元人民币中小规模的境外投资交易越来越频繁。最近有机会接触的项目大都是民营企业境外并购,深觉民营企业对境外并购法律服务需求不断上升。不同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本身的中介服务机构资源有限,因此,在启动境外并购项目时往往觉得无从下手。但是,对民营企业雇主和法务来说,好的投资理念是一回事,实践操作又是另外一回事。这里,我们就境外并购交易启动前的一些准备工作和关注点与大家分享,希望能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中介服务团队选用
  (一)中介服务团队组建
  与境内并购类似,跨境并购交易也需要会计师团队(财务、税务、审计)以及律师团队来协助整个交易完成。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大部分的跨境交易中有投行高帅富的身影。有的时候是因为交易所收购的目标公司是投行帮忙寻找的;有的时候,因为跨境交易对语言和谈判能力的要求比较高,收购方内部的配置相对较弱,而且主管老总可能同时有好几个项目需要跟进,故特别聘请投行作为中介团队的Leader来主导和协调整个交易的进行。
  聘请有经验的投行机构参与跨境交易通常能够比较顺利地引导交易的进行。投行对跨境交易的流程比较熟悉,深谙国际交易中的谈判文化,而且投行本身可能有一定的政府和银行资源,能够协助企业在跨境交易中扫除一定的障碍。但是,雇主和法务在此类交易中需要着重平衡交易推进和控制法律风险之间的关系,不能一味为推进交易而放弃己方利益,节节退让。
  除了上述提到的中介机构以外,如果在尽职调查中涉及专业技术,则企业应当聘请技术顾问就拟收购的技术在行业领域内的先进性进行评判和评估。这点对因看中技术而决定收购的制造型企业来说尤为重要。同时,也适用于收购矿产等资源行业类并购交易案。
  这里不再赘述资产评估机构、保险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在个别交易中的作用。
  (二)法律服务团队   
  我们的操作方式是代理客户寻找国外当地的律所,并将每一家境外律师事务所的优势特点予以说明,并和客户协商决定聘用哪家。最终决策主要取决于每个企业自身的需求,法律服务费价格、沟通成本,以及相关项目的经验。
  在聘请法律服务团队时,雇主应当关注境外收购的目标公司所在地是一个国家还是多个国家?交易协议适用法律是否为目标公司所在地法律?如果牵涉到不同法域的法律问题,我们通常会建议客户寻找该法域的律师来协助交易。
  根据我们此前聘请国外律师的经验,归纳总结,贵的不一定是好的,但是遇到特别便宜的,一定要再三思量可否愿意接受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服务质量,以及因此而给项目带来的风险。
  二、交易正式启动前的关注点
  跨境交易和国内交易有所不同,由于法律、文化、人文的不同,会有一些我们料想不到的“意外”规定存在,所以,在正式启动境外交易前,我们建议客户:
  (一)适当了解当地政府对外国人投资及所属行业的相关政策;
  (二)了解是否存在可能阻止本次交易的规定存在,比如,
  1、本交易所涉行业和交易规模是否可能引起当地的国家安全审查;
  2、本交易所涉行业和交易规模是否存在违反当地竞争法律的可能性;
  3、当地是否存在外国人投资准入的限制;
  4、当地是否存在技术出口限制;以及
  5、其他对外国投资者的特别规定等。
  (三)了解是否存在可能阻止本次交易的其他情况,比如:
  1、目标公司所持的生效文件中有无控制权变更条款;
  2、交易是否需要提前得到当地工会批准;
  3、目标公司有无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等。
  三、中国境外投资政策的了解
  我们通常会建议客户在项目启动前,积极地与当地的发改委和商委进行沟通,在获得发改委和商委有关提交资料的要求的同时,了解当下境外投资的具体操作口径和窗口指导政策。比如,国务院办公厅最新公开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的发布就很明确地以引导对外投资方向为目的,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鼓励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等,限制房地产、酒店、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等。上述通知是2017年8月18日正式公开发布的,此后我们未在公开渠道查询到任何对房地产及酒店业等行业的境外投资审批通过的信息。
  同时,我们也建议客户在启动项目时及在交易的各个阶段,与银行保持良好的沟通,落实融资渠道,确认几个资金出境的方案,选择至少2家银行作为备选合作对象,以此确保项目的顺利交割。
  四、主体资格及交易协议的公证、认证
  我们曾经在《海外并购案中的一点经验》的文章中聊过海牙认证,外事、领事双认证以及代传递等内容。在此文中,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在跨境交易中,除了对收购主体资格及签字人的身份需要进行认证或者公证外,欧洲一些国家(比如,奥地利、德国,西班牙等)的法律规定,交易协议应当在当地公证员面前签字。因此,如果企业的老总在交易协议签字的时间段无法亲自前往国外的,则可考虑以签署授权委托书(POA)的方式委托当地律师代为签署交易协议。但是该POA也同样需要进行公证或者认证(大部分时候会要求海牙认证)。
  洋洋洒洒一大段,总觉得其中总有一些细节未能聊清楚。当然,有可能因为站在不同的立场说不同的话,文章内容会有所偏颇,但请充分理解并相信笔者起草本文的一片好意。归根结底一句话,聘用专业的机构是境外交易的先决条件,了解境外境内的法律及政策是交易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
  本文首发于上海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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