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EN
  • 专业文章 Articles

飞机经营租赁探讨——典型经营性租赁实例分析

公司与并购重组 海事海商与航空航天 金融

  近年来,境内外航空租赁行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呈现增长的趋势,本文即以一个实际操作的案例为基础,对飞机经营性租赁法律关系和交易架构做一番基本的解析,以期对同行有所帮助。
  一、飞机的基础买卖关系
  某境外承租人(一家位于东南亚的航空公司)得知境外卖方有意出售一架波音737飞机,因承租人的业务发展需要,承租人以境内母公司为初始购买方与境外卖方达成合意,签署购买此架飞机的Purchase Agreement(PA)。
  二、飞机的购机权益转让关系
  承租人及承租人母公司出于自身的资金使用和降低公司整体负债的需要,向出租人提出了飞机的融资需求。某境内大型租赁公司及相关法务团队基于承租人的飞机实际使用地为境外而提出了“境外出租、境内担保”的一揽子解决方案。租赁公司以其在爱尔兰设立的多层SPV子公司与境外卖方和承租人境内母公司(初始买方)共同签署飞机购机权益转让协议Purchase Agreement Assignment(PAA),将初始买方在Purchase Agreement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给出租人—爱尔兰SPV公司。
  三、飞机的经营性租赁关系
  租赁公司的爱尔兰SPV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某境外航空公司作为承租人就该架飞机的经营性租赁事宜签署一份经营性租赁协议(Operating Lease Agreement)。
  由于经营性租赁协议的最大特点是租约到期后租赁资产依然归属于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维护和运营不规范,很可能使租赁资产产生预期之外的贬值,所以经营性租赁协议履约期间对飞机状况(即资产质量)的约定和检测就显得十分关键,这时候专业的技术团队就在租赁协议的签订与履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飞机经营性租赁与融资性租赁之间的差别也主要体现在:
  (1)相比融资租赁合同,经营性租赁合同中对飞机的维护、维修、大修和日常运营等承租人的义务作出详细的约定,有大量的技术条款和法律条款相结合;
  (2)允许出租人的代理人(上文中提及的技术团队)在飞机运营期间拥有更为频繁的检查权利(经营性租赁通常为一年一次,而融资性租赁通常为一年半一次或更久),融资性租赁合同中尽管规定出租人有进行检查的权利,但是很多租赁公司在实务中并不会要求行使此权利;
  (3)经营性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更为频繁地提交租赁资产的运行状况数据;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资产的具体运行情况并不关注;
  (4)经营性租赁合同中对租期结束时退租的规定较为详细而明确,包括了退租的整个流程、对租赁资产的技术细节要求、对租赁资产的补偿金的评估流程和计算方法等,并且,经营性租赁中退租的时间往往会有意和飞机的大修时间(一般为C检相匹配),以此保障飞机退租时的状况良好。
  否则,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对出租人作出相应补偿,或者要求承租人在退租时对飞机作一次“退租检”。经营性租赁合同中往往会约定一笔“大修基金”,由承租人以现金汇票或信用证的形式存放于出租人处,在退租时根据对飞机状况和下次大修的时间间隔判断归出租人所有的金额。
  若起租时飞机处于恰好结束大修而退租时飞机处于前一次大修和下一次大修期间,那承租人需要补偿出租人,用于出租人下一次大修;或者,若出租人将飞机再次出租,那出租人可将该笔基金补偿后一承租人,用于大修。否则,由后一出租人在未租满一个完整的大修期间的情况下却承担全部的大修费用,是不合理的。
  若起租时飞机不处于恰好结束大修的状况,那么需要根据退租时距离上一次大修的间隔与起租时距离上一次大修的间隔之差来判断补偿出租人的金额。而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期结束时一般只规定承租人拥有以名义性价格购买资产的权利。
  由此可见,经营性租赁对租赁公司的要求比较高,承租人的义务也更严格,其要求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拥有评估、检测等实际掌握租赁资产增值贬值情况的能力,这对我国初生的租赁公司来说是一个难度不低的挑战,所以目前租赁市场中,融资租赁的业务存量还是占据较大比重。
  四、飞机的跨境担保关系及外管备案中的难题
  在该笔交易中,承租人境内母公司为某境内大型企业。相较承租人境内母公司,承租人作为飞机的实际使用人自身净资产较少、现金流量不够充足、抗风险能力和偿债能力相对较弱。出租人为了避免经营风险,要求承租人的境内母公司和承租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该经营性租赁的顺利履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担保人注册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为内保外贷,需要在外汇管理局进行登记。
  本案例下的担保人属于在境内注册的公司和境内自然人,而债务人是位于境外的航空公司,债权人是位于爱尔兰的SPV公司,依照《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上的担保结构符合内保外贷的形式,需要办理相关登记。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这条为境内个人成为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基础,但各地外汇管理机构对实践操作的态度不一,某些地区的外汇管理机构对境内个人担保境外债务备案登记不予办理。
  五、设立境外SPV并构建内保外贷结构的优势
  在租赁公司考虑设立境内SPV或境外SPV成为出租人时,相比于设立境内SPV为出租人(债权人),设立境外SPV则可以使租赁关系下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属境外实体,则无需办理外汇登记备案手续,节省时间和人力成本,并且也可获得税务收益。对于境外飞机业务量较大的租赁公司而言,设立境外SPV作为出租人是比较合适的选择。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在境外能够有效避免债权人在跨境追索主债权的情形下与国内外汇管理政策产生矛盾而导致不可执行的问题。不过由于担保人在境内(如集团总部作为企业保证人和集团总部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保证人),担保债权也面临国内外汇管理政策带来的对可执行性的疑问。
  内保外贷登记备案程序的出现化解了这一忧虑。境内企业和个人通过内保外贷登记备案后,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对于这一或然性的外债予以认可,当担保履约事件发生时,担保人从境内向境外汇款并不会遇到外汇管理政策上的限制与阻碍,合同的可执行性也就不会遭到损害。
  内保外贷登记备案办理过程中,外汇管理机关将严格审核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担保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只有满足以上三点,才能成功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保证合同的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以上便是我们对该典型飞机经营性租赁实例的介绍,包括其基础法律关系和这些法律关系背后的意义,希望能够为各位同仁对飞机租赁业务的交流和学习提供一定的参考。
  本文首发于上海律协

相关文章
  • 查看详情

    酒店经营者如何完善其数据保护机制

  • 查看详情

    慎对无单放货例外

  • 查看详情

    银团贷款案例分析、银团贷款律师实务—从一起银团贷款非...

关注:
地 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
电 话:+86 21 5878 5888
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