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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单位如何应对业主的设计变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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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变更通常指设计单位因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的开发要求和条件的变化而对设计文件进行的调整和修改。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过程中,业主经常会要求进行设计变更,一个原因是很多业主在项目开始时对项目的要求并不明确,另一个原因是项目开发过程中市场发生了变化,业主因此修改其已经明确的要求。因此,建筑设计单位在签约时就应当做好应对设计变更的充分准备。
  在项目的实际操作中,设计单位一般能够配合业主进行设计变更,但却很难如愿获得设计变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5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此,发生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要求业主支付设计变更费是有法律依据的,设计单位需要做的是收集和保留设计变更及应当支付设计变更费的事实依据。根据笔者的代理经验,如果设计单位能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则其向业主索赔设计变更费的成功率将大大提高:
  一、将业主的设计任务书和各种规划条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设计任务书”是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设计提出的要求的总结,是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一般包括业主对项目的总体风格要求、设计标准、投资规模、项目内容、初步的技术经济指标、质量要求、项目的用地情况,用地范围、场地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项目的公用设施配套情况等。因此,签约时,将设计任务书作为合同附件,相当于双方对业主的开发要求进行了固定。此后,若业主修改其要求,设计单位主张设计变更费便有了基本的依据。
  现实中很多业主在聘请设计单位时对自己的要求并不明确,因而也没有成文的设计任务书,这就要求设计单位在签约前或签约后花一些时间和业主一起共同对业主的要求进行探讨和细化,协助业主形成一个书面的、尽可能详细的设计任务书,作为设计单位设计的依据。
  二、在合同中对“较大修改”进行定义
  只有较大的修改方可能构成“设计变更”,而“较大”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于一个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的建筑,业主要求将建筑面积增加100平方米,则设计单位很难要求业主就增加的100平方米支付设计变更费;但对于一个建筑面积只有5,000平方米的项目,要求业主就增加的100平方米面积支付设计变更费则是合理的。
  要求在设计合同中对“较大修改”进行定义,经常会遇到来自业主的阻力,但基于该要求本身的合理性,在合同谈判及签约阶段,获得业主同意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三、在合同中约定发生设计变更时的计价依据和方法
  如果没有计价依据和方法,发生争议时,只能申请由鉴定机构对设计变更费进行鉴定,而鉴定机构在这种情形下只能根据当地的市场行情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很可能会低于很多设计单位(特别是国外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成本。反之,在合同中约定发生设计变更时的计价依据则可避免前述情况的发生。根据不同情况,计价依据和方法可以是设计单位不同级别人员的小时费率、单位建筑面积之设计费率或设计变更区域所对应的工程造价估算之一定的百分比,或是前述不同方式的组合等等。
  四、发生设计变更时及时将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或变更签证发送给业主
  在建筑设计市场完全是买方市场的今天,要求业主在发生设计变更时立即签发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或变更签证(以下统称“设计变更单”)是很困难的,但仍然需要设计单位在发生设计变更时立即或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业主,以使业主对设计变更的后果有一个预估。即使业主没有及时签署设计变更单,但鉴于设计单位已经履行了善意的告知义务,并已就设计变更费进行了请求,在发生争议时获得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的可能性将大幅提高。如果设计单位在设计变更完成或合同履行接近尾声时方通知业主设计变更事宜,因设计变更已经完成,双方的谈判地位发生了变化,增加了业主同意的难度,也容易造成“设计单位已经放弃其设计变更费之请求”的解读,降低了获得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的可能性。
  当然,在现时的中国,打官司多数时候还是打证据,成功地就“设计变更费”进行索赔还要求设计单位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注意取得和保留相关的证据,包括设计单位已经提交相应设计成果的证据、业主对设计成果已经认可或视同认可的证据、业主提出设计变更的证据、以及设计单位已经提交了设计变更成果的证据等。但如果设计单位能够做到上述四点,则基本具备了主张设计变更费的事实依据,获得裁决机构支持的可能性将大为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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