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EN
  • 专业文章 Articles

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公司与并购重组 争议解决 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集成电路市场,2014年的集成电路市场占全球市场份额52%,然而国产芯片自产率却严重不足,与巨大市场形成强烈反差,自2014年开始,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年年进入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6月,为解决资金不足带来的产业发展瓶颈,国务院专门出台政策,设立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等产业发展。工信部新制定公布的《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明确把“着力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业”作为主要任务和发展重点之一,提出“围绕重点领域产业链,强化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内容与服务协同创新,以设计业的快速增长带动制造业的发展”。
  在大力推进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制造产业的同时,很多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却也陷入了知识产权泥淖难以自拔。其中,有些诚然是由于我国集成电路技术起步晚,在奋起直追的过程中难免有借鉴或抄袭国外先进设计或他人在先技术之嫌,但也有一些则是成熟的集成电路国际企业利用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经验不足而采用的技术壁垒和竞争手段。目前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正面临日本和韩国在20世纪中期所经历的艰难时期,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因为缺乏知识产权的积累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经验欠缺而频频遭受来自同行业跨国/外国公司的打压。企业在受到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后,要采取正确的法律应对措施,才能保障企业安然度过难关。那么, 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呢?本文以经办过多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诉讼的律师视角,旨在帮助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增加一些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实战经验。
  一. 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的积累
  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应建立起自己的知识产权部门,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开发和积累。本律师在代表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应对跨国/外国同行业公司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实践中,发现谁更尊重知识产权、谁拥有开发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能力往往成为双方举证的重点,而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如能证明自身拥有优秀的知识产权员工队伍和强大的知识产权研发能力以及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则容易在诉讼中赢得主动。而要证明这一点,除了律师在诉讼前后应积极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外,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在平时的生产经营中也应有所作为,比如,建立专职的知识产权研发部门及人员配置,提高对发明人的奖励,加强与其他技术先进单位的技术合作,积极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成果,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有意识地进行知识产权分析等,做到一方面有效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注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本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软件侵权之诉,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其开发的软件而将被告告上法庭,而本律师代表被告提交了被告公司的“计算机管理工作规范”以及“员工手册”向法庭证明被告公司拥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公司理念,实行了严格的软件审查制度,不允许员工安装未经授权的任何软件,事实上,这几份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法庭结合了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最后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应在布图设计中遵循严格的“独创性标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可复制性的特点。布图设计以图形方式存在于掩膜版上,对全套掩膜版加以翻拍,即可复制出全部的布图设计;当布图设计被“固化”到集成电路产品中时,通过某种技术手段同样可以对布图设计进行复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这一特点在推广集成电路技术发展的同时,客观上也造成了较易构成侵权的现状。对于集成电路企业,特别是设计类集成电路企业,在研发自身的集成电路芯片产品以及设计芯片布图时,应严格遵循“独创性标准”,特别是在一些非核心技术或非核心布图部分,不能自视该部分布图不能体现主要电路技术或者核心功能,而照搬在先布图设计,应该有变化和不同。从我们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的多年司法实践来看,中国法院特别是集成电路产业设计高地之一上海地区的法院,在裁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时,并没有引入美国等发达集成电路技术国家在判断布图设计侵权时普遍采用的实质性相似标准,而是认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这意味着,无论被复制部分占全部布图设计的比例有多小,也无论被复制部分是否属于布图设计的核心部分,与在先布图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除非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完全是自己独立创作,而后者根据现有的集成电路产业现状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先天特点基本无法证明。如上所述,这就要求中国的集成电路企业在研发自身的集成电路芯片产品以及设计芯片布图时,应严格遵循“独创性标准”,注重布局的变化和设计的不同,不能麻痹大意。
  三. 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应用好和解这个解决争议的良好手段
  一般来讲,人们普遍认为和解仅是退而求其次的解决争议方法。但本律师认为,适时进行和解有时会取得最好的效果。这是因为,首先,在一方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后,另一方往往会提起专利/商标无效或者撤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申请,而一旦专利/商标复审委的无效申请程序和撤销程序启动,法院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都会中止审理,在此情况下,往往况日持久,案件双方为此牵扯的人力、精力、财力都很大,此时如能把握住机会进行和解,当事人双方均降低了各方面成本,会取得双赢的效果。其次,案件双方往往属于同行业的企业,如果进行和解很可能促成双方的技术合作,给双方带来可持续的利益。再次,知识产权诉讼在深层面上是两个企业在市场份额上的争夺,如能友好和解,则双方都不会大面积丢失自己的市场份额,将会获得良好的商业利益。
  四、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应重视诉讼中的中间裁决
  跨国/外国企业在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后,往往会向法院提起临时禁止令或先予执行申请。如果原告的上述申请获得了批准,那么法院就会查封中国集成电路企业的涉嫌侵权的产品,禁止中国集成电路企业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这对中国集成电路企业的市场份额是极大的打击。我们曾代理过上海一家集成电路制造业企业和美国一家国际芯片制造商之间在印度的一个侵权诉讼,当时印度市场是两家企业争相争夺的一个重要市场,当时上海这家企业被美国企业诉讼侵权,立即被申请了临时禁令禁止在印度销售芯片产品,在印度的市场销售遭遇毁灭性打击,我们立即积极应对,跟印度律师一起提起对该临时禁令的抗辩,并迅速在上海提起了对该美国企业的诉讼,并促成了两个案件合并和解程序,并最终获得了和解成功,企业在印度的市场得以恢复。该案的办理也给我们一个启示,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应重视该类临时禁止令或先予执行申请,尽最大努力进行抗辩及举证,力求法院出具一个较有利于自身的中间裁决,以保护自身的市场份额,并在以后的案件审理中获得主动,也为可能进行的和解增加有利于自身的砝码。
  五、中国集成电路企业也应打好宣传战
  跨国/外国企业往往会利用与中国集成电路企业间的知识产权诉讼进行大肆宣传,以提升自身的企业形象,打压中国集成电路企业的商誉,进而意图进行市场份额的再分配。对此,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往往认识不到宣传战的重要性,在跨国/外国企业的大量宣传攻势下要么不回应,要么只针对跨国/外国企业的相关宣传作出寥寥数言的“澄清”或“声明”,在宣传战中陷入被动。本律师认为,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应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地与跨国/外国企业打好宣传战,一则可以提升自己尊重知识产权的企业形象和商誉;二则可以向合作者和客户表明态度,打消其对产品的疑虑或者可能有的不信任感;三则在合乎法律规定范围内争取到对案件审理的良好舆论导向。这都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六、结语
  综上,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工程,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应振作精神,全力应对,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力求获得较好的法律及经济效果。
相关文章
  • 查看详情

    十分钟读完孙杨案——规则及程序的重要性

  • 查看详情

    《商标法》修订及品牌保护新亮点

  • 查看详情

    简析相互保险

关注:
地 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
电 话:+86 21 5878 5888
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