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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下的商业贿赂条款修改渐行渐近

公司与并购重组 竞争与反垄断

  2017年7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在京主办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重大问题学术研讨会”。此次会议汇聚了工作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执法和司法一线的政府官员,以及来各自知名高校的该领域权威学者专家。会议旨在为即将开始的反法修订草案“二读”建言献策。通过对此次会议召开时机和会议内容的解读,我们判断,反法下商业贿赂条款的修改完成已渐行渐近,而目前各方正把握最后的时机,努力推动对该条款内容的完善。
  一、商业贿赂条款修改完成进入倒计时
  根据《立法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作为重要的立法项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将经过三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通常所称的“三读”)后,再行交付表决。2017年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一读”)。其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进入听取各方对该草案修改意见的程序环节。
  而通过本次会议我们了解到,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已于近日分别完成了各自修改意见的提交。这标志着上述意见听取程序已进入尾声。同时,相关立法计划显示,在2017年8月下旬即将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将进行反法修订草案的“二读”。而最终的“三读”及表决通过则将很可能在2017年年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完成。这也就意味着,离反法下商业贿赂条款修改的最终完成,可能仅剩不到五个月的时间。
  二、针对商业贿赂条款修改的最新意见
  在此次反法的修订中,对于未来商业贿赂条款的走向始终备受关注。实践证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贿赂条款已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存在脱节,并由此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果。故社会各方面均希望通过此次反法修订,实现对商业贿赂条款的更新。但从2017年2月22日的“一读”版本来看,修改后的商业贿赂条款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可能给未来相关部门的执法和企业的合规带来较大的困扰。在本次研讨会上,部分与此次修订关系密切的官员和学者介绍了目前对商业贿赂条款的部分主流修改意见。鉴于这些意见在会后被呈送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将可能对未来的“二读”产生一定的影响,故值得引起人们的关注。这些意见包括:
  意见一:增加商业贿赂的主观构成要件
  与会专家认为,“一读”版本中的商业贿赂缺乏主观构成要件,无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相契合,且会使得一些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商业行为存在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为此,专家建议应当将“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明确作为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
  意见二:增加对商业贿赂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列举
与会专家认为,“一读”版本中对商业贿赂的定义基本沿用了现行商业贿赂条款的内容,仍然存在概念不清的问题,无助于解决目前执法实践中存在的“泛商业贿赂化”倾向。因此,专家建议仍采用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送审稿版本,增加对商业贿赂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列举,以框定商业贿赂的外延范围。
  意见三:不以记账模式是否正确来认定商业贿赂
  与会专家认为,相比现行的商业贿赂条款,“一读”版本的一大进步是不再将“帐外暗中”与商业贿赂直接挂钩。但鉴于目前的条款仍要求经营者将折扣、佣金“如实入账”,故建议在“二读”版本中明确“如实”、“入账”的标准,以免在未来的执法实践中,重回以记账模式是否正确来认定商业贿赂的老路。
  意见四:对经营者免责条款予以严格限制
  与会专家认为,“一读”版本商业贿赂条款的第三款——“经营者免责条款”可能被不当利用,掩盖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因此,专家建议应提高该免责条款的适用门槛和“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证据要求。
  意见五:增加不配合调查的法律责任
  与会官员提出,在未来的“二读”版本中应参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利于相关执法活动的开展。
  三、总结
  目前来看,“一读”版本中的该条款内容并未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同,各方都希望通过“二读”对其予以进一步的完善。我们判断,未来的商业贿赂定义中将可能增加主观构成要件,以缓解目前“商业贿赂泛化”的问题。而在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中,“账外暗中”作为判断标准的做法将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至于“经营者免责条款”则可能不会有大的调整,但对其的适用标准可能会在后续的配套规章中予以进一步的细化。总之,现阶段是反法下商业贿赂条款修改的关键时期,有必要对其保持密切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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