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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重婚罪案管窥家事纠纷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并购重组 刑事 争议解决 财富管理

  案情简介:
  L女士系工作、生活、定居于加拿大的华人。2015年通过朋友介绍,L女士与A股上市公司董事长R先生相结识。同年9月R先生向L女士求婚。2016年4月L女士与R先生在美国拉斯维加斯注册结婚。
  婚后,L女士为了取得加拿大枫叶卡,要求R先生提供其上一段婚姻的离婚证明遭到拒绝, L女士遂对R先生的婚姻状况起了疑心。经过律师调查,L女士发现R先生从未与其在中国的合法妻子Y女士离婚。
  东窗事发后,L女士与R先生的婚姻名存实亡,两人的关系也随着R先生首先在加拿大提起返还投资金的民事诉讼迅速降至冰点。2017年1月,在本律师的帮助下,L女士向中国法院提起了重婚罪自诉。该案件于同年2月被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一系列涉及中、加两国的连环诉讼就此展开。

  由于R先生为市值百亿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本案中家事纠纷不仅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变动,还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巨大影响。本律师将透过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分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家事纠纷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争议焦点一:本案中上市公司董事长R先生能被认定为犯重婚罪吗?
  本律师将从三个方面解答这个问题。
  1、有关刑事自诉案件受理的相关法条解读
  刑事诉讼法不仅是保障刑法实现的程序性法律。作为“宪法的适用法”,也作为“宪法的测振仪”,它更是人权保障法。如果说刑事诉讼法到了最后只剩下一个任务,那就是通过各种程序和制度的设计来有效地约束和限制国家的刑事司法权力,以尽可能地保护作为“国家公敌”的被追诉者的合法权利。因此,我们不难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中窥见立法者为了保护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的基本权利,而针对法院受理该类案件规定了严格的前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不同的情况下,应当对自诉人提起的自诉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对于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又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为什么立法者要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规定有如此严格的前提条件?本律师认为主要原因有如下两个:(1)相较于国家公权力,自诉人做出自诉决定的过程可能更缺乏理性,若不加以限制,极有可能导致诉权的滥用。刑事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往往会被加以限制,自诉权的滥用,必然会造成被诉方的自由权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2)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被赋予了核查待公诉案件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权力和职责,然而自诉人往往是自然人,他们既没有专业能力,也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去完成核查案件证据情况的工作。因此,审查罪证是否确实充分,进而防止诉权被滥用、保护被告的基本权利的职能便由人民法院来承担。
  通过《刑诉法》和《刑诉法司法解释》中“罪证”等词眼,我们不难看出,只有当人民法院充分确信自诉人的诉讼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被告有极大可能有罪的情况下,其才会受理该案。
  2、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特殊审核程序
  除了《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基于本律师多年在司法实务中所获得的经验,法院对于刑事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其实有着巨大差异。其最明显的区别之一便是法院对于刑事自诉的受理有一套严格的审核程序,其中既包括程序审查,又包括事实审查,而这样的受理审查程序并不存在于刑事公诉案件的法院受理流程中。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审核流程如下:首先,自诉人需要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起诉讼,如果自诉人提供的材料通过了立案庭的初步审核,则这些材料将被移交审判庭。实务中,有些立案庭会向自诉人出具其所提供材料满足立案要求的文书,但是大多数立案庭不会进行此种操作。随后,审判庭会对其收到的材料进行充分地审查,并由庭长签署一份人民法院内部文件,来确定是否受理该自诉案件。如果审判庭庭长同意受理该案,则所有起诉材料及同意受理的内部文书会被移送至立案庭,并由立案庭庭长出具书面的、官方的案件受理决定书。
  基于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审核程序,我们也能得出同解读法条时所得出的结论相同的结论,即只有当人民法院审判庭确信被告有极大可能犯有被起诉的罪行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该刑事自诉案件。
  3、数据统计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公布的案例,截至2016年12月,我国人民法院共审理了1471起重婚案件,其中1378起为公诉案件,93起为自诉案件。
  在93起自诉重婚案件中仅有1起案件的被告未被定罪,其余92起皆被判定为重婚罪。在唯一一起被告未被认定为犯重婚罪的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原因是,缺乏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与他人的同居行为构成事实婚姻。裁判文书显示,自诉重婚案件中,只要被告的第二次婚姻为法律婚姻,被告最终都被判定为犯重婚罪。通过上述统计数据,我们会发现重婚罪自诉案件的定罪率极其之高,甚至可以得出只要自诉重婚案件被法院受理,被告人就几乎不可能被判决无罪的结论。
  结论:基于上述三方面的具体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一个肯定的答案,即上市公司控制人B最终会被认定为犯重婚罪。
  争议焦点二:R先生涉嫌重婚罪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吗?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属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和证券交易所临时报告,并予公告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属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的、在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
  结论:基于自诉重婚案件被受理基本等于有罪的特点,即问题一的结论,可以确定的R先生涉嫌重婚罪应该进行信息披露。
  争议焦点三:R先生涉嫌重婚罪对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有何影响?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证券。

  结论:R先生涉嫌重婚罪将直接导致不能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证券。

  结语
  刑事自诉案件严苛的法定受理要件、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自诉重婚案件的特别审查程序以及自诉重婚案件近乎100%的定罪率足以证明实务中对自诉重婚案件的“先审后立”,也从侧面反映了上市公司控制人涉嫌重婚罪的严重性,因为被告人被定罪的几率远超其他犯罪。也正是因为这种严重性,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婚罪不仅应当属于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若有隐瞒或虚报则应依法予以惩处,这种情况还将致使其公司不被允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影响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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