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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案例分析、银团贷款律师实务—从一起银团贷款非诉项目谈律师实务

公司与并购重组 金融

  摘要:所谓银团贷款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下文笔者以我们团队服务过的某一银团贷款项目为例,来分析银团贷款的主要流程、应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律师在其中主要的作用。
  关键字:外资、银团、应收账款、质押
  一、银团贷款项目背景
  A金融租赁公司本次筹组的美元银团贷款,将全部用于满足公司航空租赁业务板块资金需要。本次银团贷款标的为1.5亿美元的三年期定期银团贷款(附带美元超额配售选择权)。本项目采用了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形式,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借款人授予委任牵头安排行及簿记行一项选择权,牵头安排行及簿记行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的条件超出1.5亿美元金额为借款人筹组银团贷款,并据此决定银团贷款份额在各贷款人之间的分配。超额配售的额度应当经委任牵头安排行及簿记行与借款人协商一致。本次贷款交易中以A金融租赁公司子公司的飞机租赁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安排及增信措施。 
  本次银团贷款的项目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本项目下,借贷双方之间主要存在两份合同,分别是《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简称贷款合同)和《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简称质押合同)。贷款合同由A金融租赁公司与各参贷银行共同签署,贷款合同不仅明确约定了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载明了各银团成员行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无需再另行单独签署银团间协议。质押合同由代理行B商业银行与A金融租赁公司四家子公司分别签署,代理行代表各参贷银行行使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二、银团贷款项目律师服务内容
  一般来说,银团贷款从申请到放贷的标准工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本项目采用直接银团贷款的模式,组成了由B商业银行牵头,其他几家外资背景的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银团,银团各成员行与A金融租赁公司共同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按统一约定的条件提供贷款,并委托B商业银行作为代理行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本次项目中,本所律师受B商业银行委托为银团组建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包括:
  1)协助确定本次贷款条件;
  2)审核《信息备忘录》;
  3)起草《贷款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4)对借款人子公司及其应收账款状况展开尽职调查并出具《应收账款尽职调查报告》;
  5)针对本次银团贷款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
  6)在代理行首次放款前出具《先决条件确认函》;
  7)起草、审核其他贷款文件。
  三、案例分析
  (一)银团组建的法律问题
  由于银团贷款涉及多家参与行,各行的贷款政策及商业需求不尽相同,在组建银团的过程中,除需对银团各方的权利、义务、款项提取及支付、还款的期限及方式、担保主体、范围等核心内容审慎确定之外,还需在银团贷款协议中适度考虑各方的商业需求,落实业务条款的各项细节。
  在律师协助参与下,各方进行了多轮次的谈判、磋商,例如对《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提款先决条件、贷款资金支付方式、违约事件、代理行的责任、银团合同修改的条件、贷款份额的转让,《质押合同》中应收账款出质登记、质权的实现等各方核心利益所在的条款设置方面经多次商定,最终在确保各方核心利益的前提下顺利完成协议文本签约。
  (二)关于应收账款尽职调查问题
  本次项目的特殊性在于担保品是借款人子公司的应收账款,且各方通过多轮协商确定将来收回的应收款项并不进入专门的银行账户或共管账户,而是仍然直接进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在这种情形下,担保措施对贷款行来说是具有一定风险的。除此之外,贷款行还需从财务角度测算和分析质押品能否覆盖贷款项下的全部债务。
   由于应收账款的信用质量情况直接关系到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因此,我们需要专门针对四家子公司的应收账款展开尽调并出具专项尽调报告。
  我们提供的尽调清单主要是要求借款方提供两方面的资料,一是各子公司自身的基本信息资料(如最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公司组织结构图、相关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等),二是针对应收账款的资料(如融资租赁协议、应收账款明细清单、租金收取凭证及财务流水单、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属凭证、租赁标的物现状情况说明等)。在获得各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后,通过我们的整理及分析,我们出具了专门的《应收账款尽职调查报告》,报告的正文分为五个部分:一是目标子公司主体情况,二是航空器资产状况(包括航空器所有权状况和航空器移交情况),三是应收账款情况(包括融资租赁协议的情况和应收账款的财务情况),四是应收账款质押状况,五是结论及建议部分。
  (三)关于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问题
  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是指借款人提交第一份提款通知之前必须满足的条件,这些条件会在贷款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这些条件直接决定借款人是否能够取得第一笔款项,因此相关约定的条件需要经过借贷各方多次沟通协商才能确定下来。一般来说,首次提款先决条件会包括:
  (1)经正式签署并生效的每份融资文件的原件。
  (2)由借款人的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一份文件确认书,以及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础资料(比如公司章程、同意进行银团贷款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等)。
  (3)律师事务所就融资文件向代理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原件。
  (4)代理行已经确认各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完成登记。
  (5)代理行已经确认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到期应付的所有费用已经完全支付的证明文件。
  (6)代理行已经确认完成使贷款人从形式到实质都满意的“了解你的客户”的检查。
  在本项目中,由于上述文件都有交由我们律师审阅,且为了各方合规要求,我们在收到借款人的上述文件后出具了《先决条件确认函》以书面确认我们收到的文件在表面上与贷款合同“关于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项下所要求提供的文件一致。
  (四)应收账款质押涉及的问题
  本项目以A金融租赁公司四家全资子公司的飞机租赁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对象,且由于本项目的特殊性,本次质押并未通知原始债务人。
  1.关于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签署主体问题
  在目前国内银团贷款的担保措施中,一般由两种签署方式:一是由代理行作为全体参与行的代理人签订质押合同并且在相关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另外一种是由全体参与行共同签订质押合同并且办理质押登记。
  在本项目中,经过各贷款行同意,我们选择了第一种由代理行签署质押合同并代为质押登记的模式,这样极大地简化了质押登记流程,节约了时间成本及沟通成本。
  2.应收账款质押是否以办理出质登记为设立要件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里的“信贷征信机构”即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从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应收账款质押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登记为设立要件;如果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则质权未设立。
  本项目下,质押合同中明确载明应收账款应依法完成质押登记,且借款人A金融租赁公司在相关贷款合同签订后如期进行了质押登记,故质权依法设立。
  3.应收账款质押未通知次债务人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并未对债权质押是否应通知债务人作出规定,仅在《合同法》第80条中对合同债权转让的规定中有简单规定,对通知的性质、效力和生效要件也没有相应的规定。但依据《合同法》对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立法原意来看,“通知”能够保护次债务人,使其及时了解债权让与的事实,避免因次债务人不知情而造成的各种损失和浪费,同时也避免增加债务人的负担或造成其他不应有的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应收账款质押应由出质人通知次债务人,经通知,此应收账款质押始才对次债务人产生效力。
  本银团贷款项目中,经过各方谈判,各方均同意本次应收账款质押不通知次债务人即某航空公司,我们律师团队也向各方提示了不通知此债务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所以当发生纠纷时,质权人是具有选择权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质权人即参贷行的权益。

  四、律师在银团贷款中的作用 

  (一)律师在银团中的地位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银团贷款涉及的相关方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各参与方的利益存在一定冲突,律师不仅需要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还要平衡好银团贷款中各方的利益,才能确保贷款活动顺利完成。在服务过程中,律师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1)律师以独立第三方名义出具的针对整个银团项目《法律意见书》,以及在银团贷款成立后对于借款人首次提款权的《确认书》。有些项目需要律师出具针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抵押品的《尽职调查报告》;
  (2)根据银团的要求,参与与该项银团贷款相关的会议或谈判,答复银团成员行通过代理行提出的关于中国法律问题的咨询,并可能被要求针对某项法律问题发表正式的意见或出具书面的文件;
  (3)根据银团的要求,代拟与该项银团贷款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前期的《信息备忘录》、《保密声明》,以及实质性的《银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文本,及所附加的关于履行、结算、通知等事项的格式文件;  
  (4)参与在中国境内办理抵押物登记、外债备案登记、文件译本公证等事项; 
  (5)目前国际信贷市场主要形成了三大框架文本体系:英国贷款市场协会(简称LMA)、亚太贷款市场协会(简称APLMA)、美国银团及贷款交易协会(简称LSTA)制定的框架文本。国内中国银行业协会也发布了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律师可以根据银团成员的情况指导选择适用银团借款文件范本。
  (6)指导选择借款主合同适用的准据法;国际银团贷款如果选择外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在代理行主持之下,与其他成员行聘请的外国法律专家讨论冲突规范问题,寻求解决方案;
  (7)贷款后期管理和风险控制中的各项法律事务。 
  (二)律师需要平衡各银团成员行的利益
  由于各银团成员行内部制度、信贷政策各有不同,国际银团贷款中还涉及成员行所在国法律之间的冲突,律师在制定银团贷款合同时,必须注意与各成员银行的内部制度、信贷政策相协调,且不得违背个成员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律师为银团贷款项目提供服务,不仅需要提供法律问题的咨询,还需要解决各银团成员行之间的利益冲突。
  通常情况下,银团成员行希望强调相互之间的权利是分割的,义务是独立的,每个成员行均在自身承诺的期限和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在自主决定的时机和方式的条件下行使债权。但是,银团的债权、担保权在法律和契约意义上是一个整体,银团成员行需要行使抵销等交叉请求权、担保权或者诉权,采取防范行动实现自身权利时会受到来自法律与合同的制约。于是,在允许任何一个成员行独立采取行动的情形下,必须遵循不得使其他成员行面临或陷于不利的原则,因而需要建立权利保留的机制。
  五、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银团贷款业务最近几年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律师在银团贷款中的作用也更加凸显。本次银团贷款项目A金融租赁公司与台资、港资等银行紧密合作、协调联动,成功开启了A金融租赁公司与外资背景金融机构合作的新篇章,并为未来的协同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我们律师团队凭借其丰富的银行与金融领域的实务经验,在项目的谈判及落地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多项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兼顾各方核心利益与商业诉求,促成本项目顺利签约并完成提款,成功地实现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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