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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明芳

    合伙人

详细介绍

章明芳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和美国凯斯西储大学(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获得国际金融法律方向的法律硕士学位,同时拥有金融学和法学的复合背景。章明芳律师于2014年5月进入律所工作,主要关注的领域有银行与金融、资产证券化、私募基金及跨境融资等领域,曾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其子公司派驻两年。从业过程中,章律师擅长金融资管产品交易架构的设计,在信托资管、资产证券化、企业债券发行及跨境融资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章明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主要为境内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上市公司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代表性客户及合作机构主要包括人民银行下设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浙商银行、永丰金融控股集团、永丰银行(中国)、泰隆银行、上海农商行、张家港行、鄞州银行、中金公司、德邦证券、华泰证券、中海信托、中融信托、平安信托、陕西铜川产业基金、飞龙资本、电光科技(SZ.002730)、天沃科技(SZ.002564)等。

项目经验

资产证券化、债券发行业务:

  • 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机构设立并发行“臻金系列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包括“臻金2020年度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臻金2022年度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臻金2022年度第二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臻金2022年度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臻金2023年度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项目的受托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本次项目。
  • 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机构设立并发行“旭越惠诚系列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包括“旭越惠诚2020年度第一期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旭越惠诚2022年度第一期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和“旭越惠诚2023年度第一期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项目的受托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本次项目。
  • 为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发行“三峡新能源2020年度第一期绿色资产支持票据”和“三峡新能源2021年度第二期绿色资产支持票据”(ABN)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本项目以“国家新能源补贴款”作为底层资产,以三峡新能源集团持有的应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具有绿色债券、碳中和债的双重属性,且非常与时俱进,获得市场积极认购,利率具有明显优势;ABN是银行间市场重要的金融工具之一,且本次采用储架发行模式;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人民币,三峡新能源作为委托人和发起机构,由交银国信作为受托机构和发行载体管理机构;交易结构上通过“发行载体SPV”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BN”,被市场公认为“首单碳中和债”。
  • 为平安点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BCP项目,采用储架发行模式,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人民币,平安点创作为委托人和发起机构,由华能信托作为受托机构和发行载体管理机构,通过“发行载体”定向发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项目作为银行间交易所协会最近推出的创新融资工具,目前市场为数不多,将成为市场上的代表案例。
  • 为平安点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设立平安点创租赁2022年第三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5亿元人民币,平安点创作为委托人和发起机构,由平安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
  • 为平安点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储架发行平安点创租赁创悦系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人民币,平安点创作为委托人和发起机构,由国泰君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
  • 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设立“财通-南通市北安置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基础资产的尽调,出具尽调报告;审阅和制作全套资产证券化法律文本;对资产证券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根据项目需要,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
  • 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发行设立“悦享2020-2022年度资产支持票据信托”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基础资产的尽调,出具尽调报告;审阅和制作全套资产证券化法律文本;对资产证券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根据项目需要,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本项目底层资产为浙商银行链平台上的应收账款和融资租赁债权,是市场上为数不多的区块链金融的创新模式。
  • 由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作为发行机构拟设立并发行“信泰系列2020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项目的发行载体管理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拟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金额为50亿元,首次发行金额2.95亿元。本所律师多次参加各中介机构的工作协调会,配合交易各方在方案设计、交易结构论证与协调等方面提供相应咨询及或建议,负责本项目交易文件、法律意见书的起草及制作工作。
  • 为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就“安赢2018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项目(ABS)”“张微融2023年第一期微小企业贷款证券化信托项目(ABS)”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审阅和修改全套法律文件;对本次信托作出法律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 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就“泰隆银行信贷资产财产权信托”系列项目(ABS)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审阅和修改信托法律文件;对本次信托作出法律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根据项目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
  • 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就“泰隆银行信贷资产财产权信托”系列项目(ABS)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审阅和修改信托法律文件;对本次信托作出法律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根据项目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
  • 为湖南信托有限公司就“泰隆银行信贷资产财产权信托”系列项目(ABS)(6个财产权信托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审阅和修改信托法律文件;对本次信托作出法律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根据项目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
  • 为平安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就“泰隆银行信贷资产财产权信托”系列项目(ABS)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审阅和修改信托法律文件;对本次信托作出法律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根据项目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
  • 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ABS)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向银监会取得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资质、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审阅和修改全套法律文件;对本次信托作出法律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 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就“泰隆银行信贷资产财产权信托”系列项目(ABS)(约18个财产权信托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审阅和修改信托法律文件;对本次信托作出法律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根据项目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
  • 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就“泰隆银行信贷资产财产权信托”系列项目(ABS)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审阅和修改信托法律文件;对本次信托作出法律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项目首次采用循环池购买的操作,参与整个项目的交易结构和商务安排,并全程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 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就“泰隆银行信贷资产财产权信托”系列项目(ABS)(4个财产权信托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审阅和修改信托法律文件;对本次信托作出法律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为核心企业某地产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应付账款作为基础资产于深圳交易所储架发行申报及首次发行供应链资产证券支持专项计划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基础资产的尽调,出具尽调报告;审阅和制作全套资产证券化法律文本;对资产证券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根据项目需要,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
  • 为核心企业某制造业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应付账款作为基础资产于交易所储架发行申报及首次发行供应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基础资产的尽调,出具尽调报告;审阅和制作全套资产证券化法律文本;对资产证券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根据项目需要,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
  • 为重庆某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于上海交易所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基础资产的尽调,出具尽调报告;审阅和制作全套资产证券化法律文本;对资产证券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根据项目需要,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
  • 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财产权信托项目(ABS)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 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信托贷款通过深交所储架发行和设立“湘信1-N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基础资产的尽调,出具尽调报告;审阅和制作全套资产证券化法律文本;对资产证券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根据项目需要,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
  • 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信托贷款通过上交所储架发行和设立“财通-拂晓第1-20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ABS)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基础资产的尽调,出具尽调报告;审阅和制作全套资产证券化法律文本;对资产证券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根据项目需要,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
  • 为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就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根据项目需要采用的版本,修订、审阅本次项目的全套交易文件(如有),必要时负责起草相关文件,协助与相关机构沟通;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要求,对本项目挂牌主体、挂牌程序、挂牌文件及挂牌有关机构、与本次挂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等相关问题进行审查,作出法律判断,并由总负责人及其主办律师作为签字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项目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
  • 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绿色金融债”、“三农专项金融债”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主要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全套交易文件及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创业创新金融债(双创债,首单)”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主要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全套交易文件及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为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固定期限金融债”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主要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全套交易文件及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为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小微金融债”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主要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全套交易文件及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为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创业创新金融债”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主要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全套交易文件及出具法律意见书。

银行金融业务:


  • 为意大利圣保罗银行Intesa Sanpaolo S.p.A.通过供股/配股方式增资中国境内上市银行(A+H)股票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审阅起草相关文件,针对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出具专门法律意见书,协助与中国境内监管机构和香港监管机构的沟通事宜。该交易荣获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2022年度杰出交易大奖和ALM 2023年度The Asia Legal Awards年度最佳融资交易大奖。
  • 为Unicredit 银行塞尔维亚分行作为牵头行,与Erst 银行和上海浦发银行的银团贷款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审阅起草相关贷款文件、担保协议,协助跨境担保事宜;
  • 为对冲基金Eurizon SLJ Capital Limited关于设立中国外部顾问事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相关问题出具法律分析报告;
  • 为新加坡银行Bank of Singapore 关于投资中国境内公司股票事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就相关问题出具法律分析报告;
  • 为日本投资公司Ueda Yagi Tanshi Co., Ltd.关于中国股票担保事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就相关问题出具法律分析报告;
  • 为奥地利厄斯特银行Erste Group Bank AG关于金融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就相关问题出具法律分析报告;
  • 为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轨道交通银团贷款项目补充协议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出具专项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咨询。
  • 为上海浦发银行申请亚马逊支付商服务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审阅相关协议,就相关金融数据进行梳理,协同美国律师、香港律师共同出具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咨询意见,提示跨境收款业务的相关法律风险。
  • 为招商银行申请亚马逊支付服务商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审阅相关协议,就相关金融数据进行梳理,协同美国律师出具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咨询意见,提示跨境收款业务的相关法律风险。
  • 为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就客户申请开立涉外非标预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Bond)、履约保函(Performance Bond)文本进行法律审核,协同境外(土耳其)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修改意见。
  • 为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林支行的流动资金贷款的美元存款质押担保项目,协同BVI执业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就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的担保主体资质以及美元担保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为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花旗银行共同推出的跨境收款项目(PAYER ID)的相关事项协同美国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就美国的监管合规性以及相关协议文本进行法律审核,并出具中英文法律意见。
  • 为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林支行的流动资金贷款的美元存款质押担保项目,协同Cayman执业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就担保人的担保主体资质以及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为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就香港汇丰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标准版本协同香港律师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 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向上海美凯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开立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提供保函审核咨询意见,该保函涉及渣打银行印度分行作为转开行,协同印度律师提供保函法律审核意见,并提交中文书面审核意见。
  • 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协同开曼群岛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就借款人的适格性与担保的法律风险,还款来源在跨境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司法实践和实践操作中的保障程度和或有障碍,以及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的法律建议。
  • 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Crédit Agricole Corporate and Investment Bank, Hong Kong Branch银团贷款项目事宜协同香港律师审阅、修改、翻译全套银团贷款文件及参考文件,并针对该转让的合法性和或有法律风险出具法律意见。
  • 为意大利圣保罗银行Intesa Sanpaolo S.p.A.与中国银行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签署的ISDA协议中有关违约事件在中国法律项下适用的情形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修改意见。
  • 为意大利圣保罗银行Intesa Sanpaolo S.p.A.就2016 VM version of the Credit Support Annex适用的情况下,对Credit Support Annex出具法律修改意见。
  • 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就客户申请开立涉外非标预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履约保函(Performance Security)文本进行法律审核,协同境外(加拿大)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修改意见。
  • 为境外债权人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 RBS Invoice Finance Limited 和Lombard North Central Plc向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Gardner Aerospace Holdings Limited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所涉及的母公司内保外贷项目提供法律咨询,作为境外债权人在中国境内的律师协同大成英国办公室的执业律师共同为债权人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审阅担保文件、贷款文件、担保人内部决议、内保外贷登记手续以及担保人的主体资质出具法律意见。
  • 为华侨银行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追索境内的债务人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对中国境内债务人关联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出具法律尽调报告。
  • 为Caixabank 在中国境内开展银行贷款业务的相关中国法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包括银行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签订形式、贷款利率、债务人破产等相关问题。
  • 为西班牙桑坦德银行(Banco Santander)向天合光能西班牙子公司提供授信融资项目涉及内保外贷项目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包括起草保证合同、协助办理外管局登记,针对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专门的法律意见。
  • 为多家外资银行在大陆开展金融业务提供法律支持,如接受银行委托,草拟审核修改各类业务合同, 同时为保障外资银行在大陆合规经营,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与业务操作规程以及相关事项,接受银行委托进行合规查核工作。
  • 为兆丰国际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制度、反洗钱操作流程和反洗钱系统的合规性进行反洗钱专项查核,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书面法律查核意见。
  • 为国泰世华商业银行境内分行改制法人银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改制方案的设计,与相关监管部门沟通,准备改制所需审批材料及其协助办理改制相关手续。
  • 为以兆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牵头行的九家中外资银行组成的银团发放人民币12亿元贷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参与融资架构的设计,起草和修订融资文件,协助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等,对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为彰化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关于宁波世纪新星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和股权质押事宜;
  • 为百脑汇(武汉)实业有限公司向台湾土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牵头行的6亿金额的银团贷款提供法律服务, 起草和修订融资文件,协助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等,对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为境外期货经营机构提供关于期货公司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及接入认证技术规范的相关咨询,对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2013年7月)进行解读,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 为BRP Bizzozero & Partners SA咨询公司制定的《中国私人银行手册》提供中国法项下的法律审核意见,包括监管摘要和行为模板,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审查问题的背景信息,研究与私人银行、外汇、中国税务居民、保护、消费者保护、反洗钱和GDPR有关的中国法律,以及审查和评论监管摘要和行为模板。
  • 为永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兴业租赁有限公司1.5亿美元三年银团贷款项目,提供担任牵头行、代理行、贷款行等,以及银团贷款协议、term sheet、费用函、应收账款尽职调查、质押担保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全程专项法律服务。
  • 为永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一年期人民币5亿元银团贷款项目,提供担任牵头行、代理行、贷款行等,以及银团贷款协议、term sheet、费用函、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全程专项法律服务。


公司类业务:


  • 为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程序提供咨询、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详细的进行报告,针对整个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起草、修订与本次尽职调查有关的交易文件。
  • 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借调交易所一年,审阅和修改相关合同,参与重大项目商讨,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 为上海金融期货技术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现场派驻一年,审阅和修改相关合同,参与重大项目商讨,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 为上市公司电光科技(SZ.002730)担任常年顾问法律服务,对日常经营性合同及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出席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为银河期货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日常业务合同审核,对经营管理方面及对外业务活动方面的重大决策、咨询等提出法律分析意见。
  • 为上市公司电光科技(SZ.002730)就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根据项目需要采用的版本,修订、审阅本次项目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要求,并为本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 为Singapore Goldbell与中国某公司签署的《经销商协议》协同大成欧洲办公室提供法律审核意见。
  • 为四川兴科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至医药业务流程合规咨询提供法律咨询,提示重大业务风险(如有)以及处罚可能性,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 为上海莱纳克股份有限公司的新三板上市和定增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参与重大问题讨论,对公司提出整改意见,制作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承诺声明,调取工商信息档案,撰写法律意见书。
  • 为上海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全程参与管理人的制度设计、内控制度规范和协助客户落实相关自律规则要求,针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管理人提出针对性的整改和规范建议,协助管理人达到协会要求的登记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为某境外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法律建议,包括外商独资企业的建立,与相关政府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
  • 为某上市公司收购巴基斯坦海外并购项目,翻译境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相关磋商文件,为该次跨境并购风险防范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 为永丰余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审阅相关合同及接受法律咨询。
  • 为深圳京坤投资有限公司受让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参与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为上海绿盒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关联公司申请法院破产重整,准备破产申请材料,提供法律咨询。
  • 为联胜集团三家大陆子公司向境内债务人申请债权申报,准备申报材料,参加债权人会议,维护债权人权益。


资管理财业务:


  • 为某理财子公司提供2020年法律实务咨询服务,为提供各类资产管理业务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服务,协助审阅、修改日常经营业务中涉及的各类合同、文件;为客户的日常经营业务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法律建议。
  • 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的关于存量理财产品处置项目全程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审阅理财产品文件、起草相关法律文件,针对风险资产未来清收款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 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阅和修改全套理财合同、净值产品说明,并对理财产品条款设计提供合法合规性意见。
  • 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华能信托拟成立的至盛9号集合资金信托事宜,审阅、修改全套资金信托成立文件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针对交易结构、交易环节的合规性以及或有监管风险出具法律意见。
  • 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华能信托·惠沣治诚i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宜,针对交易结构、交易环节的合规性以及或有监管风险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 为永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拟开展的交易对手为非银行客户的金融产品交易(简称“代客业务”)流程进行梳理,通过讨论和补充论证业务流程和环节,揭示代客业务的产品风险、流程风险、履约风险等,及审核相关的交易法律文件等专项服务工作。
  • 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海**2017-17青岛金控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中海**2019-166袍江工投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中海**2022-10胶州城投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起草修改全套信托文件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 为平安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就“弘阳置业信托贷款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主要包括(1)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设立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如需);出具目标项目满足“四二二”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法律意见;参与交易结构设计和论证,并参与债权投资中的谈判,向平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及论证甲方提出的法律问题;根据平安的要求和甲方谈判的结果,起草、修改与债权投资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端协议、资金端协议、项目端章程修订(如需)及法律意见书、决议等);就境外主体合法性、境外主体是否已就其签署书面文件履行了适当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据其本国法办理了核准、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如需)、代表境外主体签署合同的授权人是否已获得境外主体合法有效的授权、书面文件的签署是否违反境外主体所属地的本国法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办理公证转递手续。
  • 为平安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就“开封某地产信托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主要包括针对“平安信托佳园267集合资金信托”出具法律意见;出具房地产422核查法律意见;出具境外担保人提供差补的法律意见书;拟定该集合信托计划项目端、资金端涉及的合同、决议等法律文件;就整体交易结构中存在的法律、合规风险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因该项目的担保人为香港上市的开曼公司,大成上海办公室协同香港和开曼律师,共同为本次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诉讼类业务:


  • 接受多家金融机构委托,处理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收集和整理诉讼证据,起草诉讼文件,申请保全、提起诉讼及强制执行程序,其中包括境外金融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境外法院判决。
  • 处理多起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涉外案件,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内容包括申请保全、提起诉讼,参与一审、二审诉讼程序等。
教育背景

法学硕士(美国凯斯西储大学,2013)

法律硕士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金融学学士和法学学士(江西财经大学大学,2011)

相关资质

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2016)

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关注:
地 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
电 话:+86 21 5878 5888
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