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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判赔500万元!——大成上海律师代理的“奥特曼”vs“百兽勇士”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终审胜诉 | 大成业绩...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简称“圆谷公司”)是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角色形象作品著作权人,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许可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华公司”)行使“奥特曼”电影、美术形象及商标权利。被告广州汇百原玩具有限公司(制造商,以下简称“汇百原公司”)、广东美奇林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渠道商,以下简称“美奇林公司”)等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与“奥特曼”人物、怪兽、道具形象整体近似的玩具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大润发、华润万家、欧尚、沃尔玛等众多大型商超内进行售卖,销售规模巨大。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0年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历经两审,目前已经审理终结[二审案号:(2022)粤73民终3323号]。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同时,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上诉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大成上海律师接受原告新创华公司的委托,全面代理本案的一审、二审等诉讼工作。


相较于一般著作权侵权案件,本案表现出较多疑难复杂的特点:


1、被控侵权玩具款式多达三十款,销售范围遍及全国数百上千家商超,证据保全工作如何做到既能够具有充分的赔偿证明力又避免过度消耗人力财力,十分考验代理律师的智慧与经验。


原告代理律师经过充分的调研后,最终采取了“公证取证+时间戳+自行购买”的组合取证策略,并通过合理而巧妙的安排使得不同取证类型中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使法院最终全部认可了原告侵权取证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为本案的高额判赔奠定了有力的事实基础。原告在本案中的取证工作涉及全国16个省、30个城市、59家大型商超,还包括在线各个电商平台的取证。这得益于代理律师在操作类似案件过程中长期积累的实务经验,通过本案进一步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2、被控侵权玩具的仿造十分的“巧妙”,并非直接“一对一”的模仿,而是通过“拆分-组合”的形式将以原告多款“奥特曼”形象的不同部位拼凑成一款侵权形象的“一对多”的模仿,使得“实质性近似”的认定在事实与法律层面都较为困难。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被控侵权产品的近似既包括整体上核心表达特征的近似,同时包括局部复制的近似,并就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40多个权利形象与被控侵权的30多款侵权产品进行了详细的比对,以更加可视化的形式提交了专业的比对意见。一审及二审法院认可了原告的比对意见,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包括奥特曼人物形象、怪兽形象及道具形象)在整体造型、轮廓线条、色彩搭配、元素安排等方面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


3、本案被告中一个重要的侵权方是渠道销售商美奇林公司,该公司从制造商汇百原公司采购侵权产品后,集中向华润万家、大润发及欧尚超市等进行供货。如何突破其主张的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是最具挑战性的争议焦点。


原告代理律师经过检索发现,该公司为某玩具类上市工资的全资子公司,且为中国玩具与母婴用品协会的理事单位,与国内数千家商超建立了专业的玩具销售合作关系。原告通过提交充分的类似证据等,以证明其在玩具销售及代理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应当负有更高的审查义务。同时结合“奥特曼”品牌及玩具商品的知名度等,证明其“应当知道”被控侵权玩具属于侵权产品,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最终一审及二审法院同样采纳了原告意见,认为“合法授权”或“合法来源”的成立均需以“合法”为前提,需同时满足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结合本案证据,美奇林公司应当知道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权产品,故仅凭其与生产商签署采购合同以及生产商提交的现有证照及授权文件,在没有进一步要求其出具权利证明的情况下,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本案一审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两审共历经四年多时间,前后十多次开庭审理及听证,最终取得全面胜诉,有力打击了侵权行为,依法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为李伟华律师张卫卫律师,同时程强律师孙瑞阳律师等均参与了案件的诉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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