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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上海代表浙江企业应对美国 ITC 337调查程序

      6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收到美国Hyper Ice, Inc.("Hyper")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提出的投诉,指控来自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的数十家公司生产的筋膜枪产品侵害其专利权,请求ITC签发永久普遍排除令、永久有限排除令以及永久禁止令,申请禁止包括被告企业涉案产品在内的所有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并且禁止被告涉案产品在美国市场进行销售。美国ITC经审查后决定受理并启动337调查程序。

      大成上海合伙人李伟华律师、程强律师、杨宇宙律师带领的法律服务团队代表浙江相关企业提供该项法律服务。

案件简述

      据悉,筋膜枪最早是应用于医疗行业的产品,最近两年开始在普通运动健身爱好者中间兴起,被用于放松全身或局部肌肉及预防运动损伤。Hyper公司作为全球运动康复领域的领导者,其筋膜枪产品在美国市场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在中国也广受欢迎。中国的筋膜枪产业主要集中在广东、浙江、江苏等东南沿海区域,正在快速兴起过程中,目前已经形成颇具规模的产业市场。中国企业生产的筋膜枪产品也凭借其价格优势快速进入美国市场,威胁到以Hyper公司为代表的美国企业的市场份额。

      美国Hyper公司针对中国部分企业发起337调查程序后,浙江相关筋膜枪企业在政府部门的引导下迅速反应,商讨应对策略。大成上海在经过初步的案情研究及论证后,建议浙江相关企业采取主动应诉(Intervene)的应对策略,积极应对该项337调查可能对浙江相关筋膜枪企业造成的市场禁入或禁售。浙江相关筋膜枪企业决定委托大成上海作为中方律师团队,配合美国律师团队共同应对该项调查程序。

337调查程序

      337调查程序,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知识产权侵权或不公平贸易调查程序。在申请书中明确列名的被告可以通过提交答辩状参与337调查。其他任何愿意参与调查程序的企业可以向USITC主动申请参与调查程序。其他利害关系方如果不参与调查,将丧失利用调查程序收集信息、进行陈述和答辩的机会,最终可能会受到USITC做出的是否违反337条款的裁决以及有关救济措施的影响。根据“337”调查普遍排除令规定,如果列明被告败诉,该国家或地区其他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同样也会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或禁止在美国市场销售。

      最近十年,美国企业针对中国相关产业发起的337调查程序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中美企业争夺美国市场的法律战场。中美贸易站背景下,美国对华企业发起的337调查更为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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