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大成上海办公室建房部合伙人鞠恒律师承接的某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就管辖权提出了异议,现经二级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鞠恒律师代理的原告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其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被告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导致其巨额资金被法院冻结近5年。该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最终判决驳回了被告的全部诉请。因被告的错误申请导致原告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故原告继续委托鞠恒律师提起诉讼。鞠恒律师选择了在侵权行为地(原告银行账户所在地)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一审法院认为该案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精神适用,由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支持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鞠恒律师经研究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仅仅对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管辖权作出规定,并未对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管辖权作出特殊规定。因此,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管辖原则,可由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
随后,鞠恒律师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