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大成上海办公室建房部合伙人鞠恒律师承接的某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被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中,鞠恒律师代理的被告是某商品住宅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挂靠于某建筑公司名下承接该建设工程进行施工。为承接该工程,被告曾出具过一份承诺书,写明:给吴某某等中介劳务费及前期费用等;按决算总价给吴某某等人2.5%费用;承诺在建设单位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时,给付中介费人民币100万元;在建设单位支付第二笔工程款时,给付中介费人民币50万元等等。后因种种原因,被告拒付中介费,故原告持该承诺书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用。
经仔细研究案情,鞠恒律师认为承诺书因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鞠恒律师有意识地就该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情况以及原告如何进行居间进行发问,原告在回答鞠恒律师提问时,确认:经原告做工作,在公开的招投标前被告挂靠的施工单位已被建设单位确定为中标人,而且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经原告安排在招投标前已经进场施工,公开的招投标程序仅仅是在确定了施工单位后走程序而已。鞠恒律师在一审中提出,该涉案工程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原告的居间行为以及承诺书约定内容实质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鞠恒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诉请的居间费用。
随后,被告委托鞠恒律师以同样的理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合议庭开庭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裁定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