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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助力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发行3亿美元的境外美元债

  2017年3月28日,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发行3亿美元的3年期、无评级高级债券,票息为6.85%,创同类可比公司境外无评级美元债发行票息新低。

  本次发行主体是阳光集团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阳光(开曼)投资有限公司,由阳光集团提供担保并行进行增信,此次债券发行的承销团包括:尚乘、瑞银、中信银行(国际)及民生银行 香港分行。
  在本次债券的发行中,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王汉齐,合伙人范建红,徐丽仙律师以及大成福州办公室的高级合伙人齐伟,陈伟律师,马宁律师组成的团队担任发行人的中国法律顾问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阳光集团旗下现拥有阳光国贸集团、阳光教育集团、阳光金融集团、阳光城集团等大型产业集团,系深交所上市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671)的控股股东。本次债券发行系阳光集团第一笔海外债券融资,其成功发行为阳光集团推开了海外融资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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