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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上海分所律师成功代理股权投资争议仲裁案

  日前,大成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吴晨尧律师及其团队成员卢露律师极为成功地代理一起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受理的股权投资争议仲裁案——二位律师代理的是两被申请人,申请人提请仲裁的请求给付金额近人民币2亿元;近一年的庭审,二位律师以高超的专业能力和不懈的努力,通过为本案奠定和解基础,最终以各方撤回各自仲裁请求/反请求,宣告本案撤销,为第二被申请人下阶段在公开资本市场上的资产重组安排消除了潜在法律障碍。

  本案系股权投资争议案件,申请人系有券商直投背景的机构投资者,且为第二被申请人的股东之一,其以身为第二被申请人控股股东的第一被申请人违反各方以第二被申请人上市为目的初始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中所作的业绩承诺为由,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请仲裁,请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现金补偿款、股份回购款等,第二被申请人就股份回购款等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接案伊始,二位律师即面临本案背景基础事实、多方案件评估意见、既有近似案例裁断、两被申请人几乎已放弃努力等诸多不利局面,籍精湛深厚的法律功底,切准案件脉络,精准提炼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增资扩股协议》所约定现金/股份补偿及股份回购内容(“补偿及回购”)的有效性判断——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审视补偿及回购有效性,如《合同法》视野下是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视野下是保底条款;《公司法》视野下为违反公司不得回购股份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及股权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应有之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视野下,与保持股权结构清晰、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动的审核要求相抵触。事实层面,补偿及回购条款系结构型保本条款设计,其目的为确保申请人通过现金/股份补偿及股份回购的叠加适用获得固定+浮动收益,不承担第二被申请人的经营亏损、风险、债务等,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且在缺乏估值要件前提下,单向设定一方权利和单向设定一方义务的补偿及回购首先不符合估值调整机制(“对赌条款”)的表征,遑论其实质。

  二位律师凭借对商事争议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仲裁规则的准确理解,会计、税法、资产评估、金融工程、资本市场等跨界专业知识的综合输出,定性结合定量分析——如构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论证风险与收益的关系,揭示申请人向两被申请人让渡所有投资风险;搭建数学模型,运用模拟财务数值等情景测试方法证明第二被申请人回购股份将造成的利益损害;申请人增资入股第二被申请人前盈利增加仅是会计收入确认口径的变更,并不能如实反映第二被申请人经营实质已发生突破…剥茧抽丝与庖丁解牛、实证分析与比较研究,多重方法论的实践运用,清晰还原和勾勒出本案的事实,进而佐证两被申请人在实体、程序上的抗辩事由,同时敏锐捕捉到申请人增资入股第二被申请人所作一系列商业安排存在的法律瑕疵,果断提请反请求。

  二位律师庭审表现、文本表达、案件攻防逻辑构建、细节拿捏等均呈现高水准,获得客户、仲裁庭的一致赞誉、激赏,一举扭转两被申请人本案中的不利局面,赢得庭审主动。

  本案的成功代理,使代理律师深刻领悟到:提出商事业务领域律师专业知识结构投行化命题的重要性。现今商事案件,无论争议解决,还是非诉项目,已渐跳脱传统案件模式,日趋新型、综合、疑难、复杂,迫切需要律师提升专业深度、宽度、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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