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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上海律师应邀参加iLaw合规企业双碳与ESG法律系列课程分享丨大成新闻

最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明确将ESG理念纳入立法,强调公司需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并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同时,各大交易所如上海、深圳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已发布自律监管指引,要求部分上市公司强制披露ESG相关信息,凸显了ESG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大成上海合伙人杨志鹏律师应iLaw合规邀请,参加企业双碳与ESG法律系列课程的专题分享。


本次课程中,大成上海合伙人杨志鹏律师围绕“ESG合规体系框架”、“ESG国际评级提升”、“ESG数据管理法律指引”、“国际供应链ESG法律指引”和“投融资ESG法律指引”等方面向企业法务、律师及合规/隐私/信息安全人员进行了深入的解读,旨在培养公司法务、合规总监和ESG经理成为ESG领域的领导者,深入理解ESG合规体系,并具备分析建立企业ESG发展战略的能力,以适应全球合规领域对ESG日益重视的趋势。课程内容如下:


一、ESG合规体系框架


01 时间线


ESG的目标是资本改变世界,利用金融工具解决环境与社会问题。ESG规则包括资金与供应链两大传递路径。例如A企业客户要求其供应商B必须开展ESG认证, B完成认证后再要求其下游供应商开展ESG合规,ESG规则便在供应链线条上逐级扩散传递下去。资方层面,赤道原则被视为较早的ESG规则,当企业需要投资人投资时,只有符合其ESG规则时才能获得其投资,此时便在资金链上将ESG规则传递下去。


ESG规则的制定是建立在联合国公约、监管机构规则以及非政府组织相关公约与文件的基础之上,如德国《供应链法》便是以上述规则为立法依据而制定,我国所颁布的ESG披露相关法律也正是以上述文件为基础。


02 ESG发展时间线


所有ESG主要规则都是从国际公约开始,特别是与气候变化相关的ESG规则,基本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起点,因此ESG发展时间线表现为: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1997年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2004年《联合国全球契约》(UNCC),第一次提出“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2006年《联合国负责人投资原则》(UNPRT)启动,签署方将ESG问题纳入投资分析和决策过程→2015年《巴黎公约》中联合国发布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英国发布《反现代奴役法案》→2020年中国发布双碳目标,香港联交所发布环境、社会及管制报告指引,美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发布《ESG信息披露简化法案》→2021年我国发布《生物多样性公约昆明宣言》,《格拉斯哥公约》,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成立气候与ESG调查部门,英国发布《环境法案》,德国发布《供应链法》→2022年中国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同时批准《强迫劳动公约》和《废除强迫劳动公约》以及《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2023年公布《公司法(草案)》,2024年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分别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


03 ESG范围


ESG范围分为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范围包括气候与环境、社会影响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其中气候与环境具体表现为碳排放、气候变化、废物与污染、生物多样性等;社会影响包括职业健康与安全、化学品安全、人权与现代奴役、供应链用工标准等;公司治理包括董事会ESG责任、高管薪酬挂钩、反腐败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


而ESG狭义范畴主要包括气候变化、环境与生物多样性、资源效率、工作福利与待遇平等、强迫劳动、反腐败以及董事会责任七大类,不涉及该七大类的内容,便无法归于ESG狭义范畴。


二、ESG国际评级提升


01 法律责任


无论企业是否愿意开展ESG国际评级,最终都将被评价。ESG国际评级以联合国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为评价起点。


在国际供应链、国际融资等领域,ESG评级逐渐成为必备前提要求,主要国际评级包括MSCI、Sustainalytics、S&P、Ecovadis、CDP;其他选择包括Tortoise Media、Workforce Disclosure Initiative、Refinitiv、ISS ESG raings。


国际组织ESG信息披露标准包括: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标准,可持续发展会计标准委员会(SASB)标准,国际综合报告框架(IIRC)标准,气候变化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标准,碳信息披露项目(CDP)标准,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准则(GHG Protocol Coporate Standard)标准,CDSB框架(CDSB Framework)标准,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F)标准。


中国ESG信息披露标准包括:香港交易所《ESG报告指引》,生态环境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联合新华网、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发布《企业ESG评价通则》和《企业ESG信息披露通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以及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三、ESG披露的主要风险


01 漂绿


漂绿是指企业向公众宣称其具有环境友好的产业、目标和政策,夸大自身在环保方面的贡献,或者企业及金融机构利用绿色资金,投资污染项目及产业。


漂绿不仅针对信息披露不实或虚假披露,也包括误导性披露。漂绿将导致行政处罚与诉讼。


2019年,一家矿业企业在公司官网公布可持续发展报告,其中包括矿坝安全和稳定性声明,2022年,该企业发生溃堤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死亡和严重环境污染。该企业面临重大安全事故责任、ESG虚假披露以及公益组织诉讼风险。


02 ESG数据安全


ESG披露涉及的保密信息包括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国家安全。企业提供ESG信息的场景包括:获得ESG评级,欧美卖方供应商资格审查,上市企业信息披露,企业自愿披露。


ESG评级经常需要企业提供大量数据,在国际评级过程中,将发生数据出境的情况,而且数据中经常包含个人隐私与法律限制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来自各行业企业,对数据因素与安全造成风险。


因此企业需要考量数据识别与分类、数据跨境限制、重要数据本地化与保护、政府数据安全审查、风险监控与数据风险事件处理等因素。


在我国境内外处理重要数据;在我国境内处理个人信息;在我国境外处理个人信息,且目的是提供涉及个人信息的产品与服务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守数据隐私与安全法规。


四、国际供应链ESG法律指引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提案》是对于中国企业影响重大的文件,其要求成员国对公司实行尽职调查来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环境,并进一步规定公司对可持续发展治理的责任。尽职调查不限于公司内部调查,也延伸至子公司及其供应链上的各企业。2022年开始,中国的供应商已经受到冲击。


德国《供应链法》向全球传导压力,规定从2023年开始,员工规模超过3000人的公司,需报告供应链中人权和环境领域的合规情况,违规处罚最高为全球年营业额的2%。具有可追溯性的合规历史包括产品、部件以及原材料的生产、分销、产地与应用。Aldi,Mowi,Red Lobster等企业声称产品与业务具有“可持续性”,但无法证明可追溯性的合规事实,因此遭遇集体诉讼。


《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于2022年制定草案,预计2023年生效。规定避免含有强迫劳动成分的商品出现在欧美市场或从欧盟出口,各成员国政府应对强迫劳动展开调查,同时欧盟建立合规风险数据库。


五、投融资ESG法律指引


传统尽职调查经常忽略以下ESG风险:


(1)未按照新固废法进行全周期管理,与处置方承担连带责任;


(2)考虑危化品对员工健康的危害,存在集体诉讼风险;


(3)超量生产导致超标排放,存在刑事责任风险;


(4)年度环境法违规处罚49次;


(5)未批先建/未建先投,存在工厂被关停的风险。


六、ESG衔接合规不起诉制度


01 合规不起诉制度


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刑事合规的里程碑,包括绝对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其中合规不起诉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应当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


2.企业ESG合规步骤


企业ESG合规步骤分为七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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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ESG已经成为所有企业最关注的发展战略,ESG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合规准则,不仅是企业自愿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具有法律逻辑基础和政策导向的治理框架,并且在全球合规领域逐步达成共识。此外,在国际投融资、绿色金融及产品责任领域,ESG合规审查也成为核心议题,对于具有国际视野的中国企业具有至关重要的价值。


大成一直致力于协同整合行业龙头、专家智库、产业基金等跨界资源,持续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帮助企业识别并遵守ESG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ESG原则,为中国ESG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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