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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上海2022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发布“大成上海2022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一系列案例的发布旨在展示大成上海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能力,同时也提醒公众关注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促进创新和文化产业的繁荣。

大成上海一直秉承专业、诚信、高效的理念,为客户提供全面、高品质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我们在知识产权获得、保护、许可等全流程方面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为广大客户解决了大量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商业秘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这些案例的背后,既有我们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方面的辛勤付出,也凝聚了我们与客户共同努力的智慧和成果。

希望通过这次发布,向大家展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法律制度在维护知识产权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期望这些典型案例能为广大企业和创作者提供借鉴,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激发创新活力。

案例1-海默科技诉洋湃科技专利侵权纠纷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系列纠纷

(2022)苏05民初229号、(2022)川01知民初176、241-249号

案情概述

海默科技于2022年2月针对无锡洋湃科技有限公司在苏州中院提起了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随后在2022年4月针对无锡洋湃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企业成都洋湃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了10件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针对专利侵权纠纷,原告海默科技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被告在某油田招标项目中所提交的投标文件、项目建议书、配置清单、销售合同等文件,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技术保密等角度,结合现有证据分析此项调查的必要性,最终成功说服法院拒绝原告的调查申请,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快速认定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针对10件专利权属纠纷,本案代理人主要结合10项专利所确定的技术范围,分别与原告所提供的发明人在原告任职期间所研发的基础技术资料进行一一对比,从技术上确认涉案专利与原告曾经研发的技术存在本质差异。经过多次庭审,原告撤回了(2022)川01知民初241-249号案件起诉,对于剩余的(2022)川01知民初176号案件,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判决,认定涉案专利归被告洋湃科技所有。

案件亮点

本系列案件涉及科技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诉讼来打击竞争对手,阻碍竞争对手融资及发展的典型案例。众所周之,涉技术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期限极长,一旦陷入专利无效等程序中,短则两年,长则五六年均不会有最终审理结果,然而由于洋湃公司被诉时正处于融资关键节点。为了加快案件进程,本所律师接手案件后,积极与苏州中院、成都中院沟通案件背景,申请法院优先开庭审理此系列案件。同时,对于原告方的调查令申请,本所从举证规则、侵权的可能性、保密等多角度予以抗辩,成功说服法院拒绝调查并以最短的时间审理案件、作出判决,进而确保洋湃科技融资程序的正常开展。

主办律师

案例2- “舒痕”商标侵权案

(2022)陕知民终420号

案情概述

美纳里尼公司是“Dermatix”、“舒痕”商标在中国大陆的权利人,其从美国进口“Dermatix”品牌硅凝胶产品并通过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销售过程中同时使用“舒痕”中文商标。美纳里尼公司发现在京东、天猫国际等平台上还存在一款澳洲产的“DERMATIX” 硅凝胶产品,产品所有人为新加坡爱诺瓦公司,该公司与美纳里尼公司没有任何股权关系。美纳里尼公司向西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电商平台所售澳洲版“DERMATIX” 硅凝胶产品侵犯其商标权。西安中院审理认为,澳洲版“DERMATIX” 硅凝胶产品来源于新加坡爱诺瓦公司,该公司在澳洲注册有“DERMATIX”商标,同时产品的生产方为汉森医疗公司,而美纳里尼公司的合法产品也是汉森医疗公司生产,故此要求销售商对于产品来源进行区分超出销售商的举证能力,依据现有证据也无法得出平台经销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结论,故此驳回了美纳里尼公司诉讼请求。本所律师接受美纳里尼公司委托,代理本案二审,陕西高院审理认为,新加坡爱诺瓦公司在澳洲获准注册的商标并不能当然适用于我国,不能仅因澳洲“DERMATIX”为国际商标就认为在我国受保护,同时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此其在国内销售澳洲产“DERMATIX” 硅凝胶产品构成侵权。同时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中文“舒痕”亦构成侵权。

案件亮点

本案为非典型“平行进口”商标侵权案件,对于认定“平行进口”适用条件具有借鉴作用。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平行进口商进口的商品不侵犯商标权的核心原因是商标权利在第一次转售时已经用尽,因此平行进口不侵权的前期条件之一为:出口国与进口国的商标权人实质性归属于同一权利人,即出口国的商标权人与进口国的商标权人为同一人,或者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上、经济上的控制关系。然而,本案中澳洲的“DERIMATIX”商标权利人与中国“DERIMATIX”商标权利人显然不是同一人或者有管理上、经济上的控制关系,被上诉人将被控侵权产品进口到中国销售不属于平行进口。由于被控侵权的澳洲 “DERIMATIX”产品并非来自于原告或原告的关联企业,该产品转售进入中国市场时仍需要按照中国的《商标法》来判断该产品是否侵犯中国的商标权。

主办律师

案例3-国内某医疗器械制造商诉美国某医疗器械制造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03-012022000116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一家国内的创新型医疗器械企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其竞争对手——一家美国的医疗器械企业——滥用禁令请求权、搭售等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同时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于本案终审判决作出之前申请执行美国法院就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及其相关方的侵权纠纷作出的初步禁令,或在本案终审判决作出之前向中国或美国的法院请求责令申请人撤回本行为保全申请,或禁止申请人申请执行针对前述保全事项依法作出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最后,该诉讼的提起及“禁诉令”的申请促成当事人最终达成全球一揽子和解协议,结束了在两个国家的平行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亮点

本案是我国首次尝试将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申请的适用范围突破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协助法院对行为保全申请的紧迫性因素进行了深入研究。此外,本案还涉及中国法院对美国诉讼中未决事项是否有管辖权、两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否可合并审理等程序问题,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兜底条款如何适用等实体法律问题。

主办律师

案例4-江苏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青海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57号

案情概述

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托清华大学设立的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是首批国家现代服务示范单位,总资产超2000亿元。青海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客户”)是其旗下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是节能环保、锂电新材料领域的科技创新先锋企业。2018年,江苏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认为客户在项目实施中使用了其通过排他授权获得的专利,因而起诉要求客户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53万元。案件受理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随时间不断延长,致开庭时已达到3000多万。一审判决客户败诉,客户因此委托刘峰律师团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完全接受了我方观点,迫使原告与客户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金额不足原告主张索赔金额的十分之一。

案件亮点

1、一审所认定的证据以及判决均不利于客户, 难以推翻主审法官连续三天亲自取证到的对客户不利的数据。为了建立一套正确的抗辩体系,刘峰律师基于“归谬法”,创造性运用了“经济运行原理”以及“均衡生产原理”,用情景再现的公证方法,向法庭说明了一审所认定事实的不合理性;同时,刘峰律师还采用动态PPT的方式展示了客户生产所使用的具体工艺,证明了其工艺与原告所使用专利完全不同。前述创新的举证思路、方式的使用对扭转客户的不利局面起到决定性作用。

2、由于客户项目已建成投产,本案结果关乎客户在整个青海地区其他盐湖开发项目的进展,客户如果无法摆脱侵权责任,将面临总计4亿元的损失。刘峰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以及创新方法的运用,让法官对于案件的认识逐渐发生转变,促使整个案件向有利于客户的方向发展。

3、最终,本案在刘峰律师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的达成,不仅金额相较原告的诉请降低了90%以上,同时也让客户在青海其他盐湖的开发合作不再受到专利侵权而被迫停产的困扰。因此,本案以极低的成本圆满解决了纠纷,也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客户的利益。

4、本案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成为行业的热点案件;未来关于锂资源的专利案件将层出不穷,本案的解决将成为类似案件的风向标。

案件荣誉

“大成上海2022年度最佳知识产权案件”

主办律师

案例5-“奥特曼”驰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2)京民终538号

案情概述

本案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由于被控侵权产品为儿童电动牙刷,与原告享有的第9类“奥特曼”商标(动画片等)与第28类“奥特曼”商标(玩具等)在商品类型、用途等属于差别较大的商品,因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其“奥特曼”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以进行保护。本案涉及原告在享有同类商标的情况下可否主张跨类驰名商标,同一案件中主张两个不同类别驰名商标的必要性以及商标侵权案件中能否将被告侵害著作权的事实作为不正当竞争的复合诉由等疑难问题。法院最终判定原告第9类与28类“奥特曼”构成驰名商标,同时判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进行赔偿。

案件亮点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应主要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或实际使用的商品与被控侵权产品之间关联性进行判定,以确定能否进行跨类保护。第9类与第28类“奥特曼”商标指定的商品范围分别为动画与玩具类,虽然与被控侵权商品“儿童电动牙刷”(21类)属于不相同也不相似的商品,但两者在商品的生产、流通及消费人群上存在较大的重合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通过消费者在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网页评论区的留言也可以反映出部分消费者购买该产品与奥特曼宣传存在一定关联,而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属于《商标法》第13条第三款所称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的情形。

本案对于类案中判断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跨类保护边界与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均具有重大意义。

案件荣誉

大成上海2022年度最佳知识产权案件

主办律师


案例6-在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与成都忆丝芸商贸有限公司等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中,代理联合利华

(2022)川知民终1489号

案情概述

“体吉贝赫丰盈动感造型乳”(“TIGI弹力素”)是联合利华旗下知名的弹力素产品,至晚从2008年起进入中国市场并持续销售,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联合利华公司”)是该产品在中国的总代理。该产品采用独特的“紫色球状瓶身+绿色泵头”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自2018年起,成都忆丝芸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忆丝芸公司”)、成都微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成都微美公司”)、成都市妍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成都妍丽公司”)未经联合利华公司许可,擅自分工合作、共同委托广州市高爵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高爵公司”)生产“忆丝芸弹力素”产品,并通过各大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共同广泛销售。“忆丝芸弹力素”的包装装潢和“TIGI弹力素”的包装装潢基本相同,均为紫色球形瓶身+绿色泵头,已经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2021年7月,联合利华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影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TIGI弹力素紫色球状瓶身+绿色泵头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行为,赔偿联合利华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141,410.3元,在涉案网络店铺首页最上方以醒目方式连续30日刊登声明及《中国市场监督报》上以不小于1/8版面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开庭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亮点

TIGI弹力素是全球沙龙级护发产品的权威品牌,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消费者美谈为“明星御用”产品。市面上存在诸多仿冒TIGI弹力素的产品,不少消费者因为基本相同的包装装潢而购买到山寨产品,不但对联合利华的品牌声誉和经济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更可能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和身体健康。其中涉案忆丝芸弹力素是其中仿冒最为猖獗的产品,其侵权产品销售数量超过20万件,销售金额达到1022万元,侵权规模极大,必须对其进行有力打击。而包装装潢作为非注册商业标识,相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较弱,高额赔偿案件较少,如何取得令人满意的打击结果存在较高难度。

本案中,杨宇宙律师与秦琳律师精准选择包装装潢权利基础,最大范围保障了打击仿冒产品的范围;穷尽式收集权利产品知名度证据、显著性证据、相关公众混淆证据,夯实侵权定性;多维度举证论述,赢得法官判赔心证;多维度调查举证和质证,使得全部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提供所有被告可查的财产线索,充分运用诉中财产保全阶段的网络查控手段调查、冻结被告所有电商店铺的账户,为足额执行打下坚实基础。杨宇宙律师与秦琳律师在本案的每一个环节都付出了巨大努力,最终获得高额判赔(四川法院系统可查的包装装潢仿冒案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为包装装潢仿冒案件,特别是快消品类产品的包装装潢仿冒案件获得高额赔偿并保障执行给出了范例。

案件荣誉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品保委)2022-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主办律师

案例7-在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与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间系列民事及行政纠纷中,代理联合利华

(2020)京0108民初8675号、(2021)京0108民初17499号、(2021)皖0191民初8693号、(2021) 京73民终687号、(2021)京行终7979号、(2022)京行终3877号、(2022)京行终3878号、(2022)京行申870号

案情概述

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公司”)将“无懈可击”用于旗下知名洗发水“清扬Clear”的广告宣传中。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中科联社研究院”)是第8327863号“无懈可击WUXIEKEJI”、第13118044号“无懈可击”商标(合称“无懈可击商标”)的专用权人,前述两商标获准注册在第3类洗发露等商品上。从2013年-2018年期间中科联社研究院不间断地先后两次对联合利华公司使用“无懈可击”的行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行政投诉、行政诉讼,虽然各法院、行政机关均认定联合利华公司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中科联社研究院从未停止所谓“维权行动”。2018年、2019年中科联社研究院分别第三次、第四次起诉联合利华公司商标侵权,并散布诋毁联合利华公司的言论。

在杨宇宙律师、秦琳律师的建议下,联合利华公司针对对方的恶意维权行动重新制定策略,除了应对商标侵权诉讼,更决定充分运用商标无效宣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的行政程序来彻底消除中科联社研究院的商标权利基础,并且对中科联社研究院商业诋毁行为在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对其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提起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作为对其恶意维权行为的反制。

案件亮点

经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联合利华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中科联社的诉讼请求。中科联社研究院不服,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正在审理中,鉴于无懈可击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应维持原判。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阶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阶段,法院最终支持无懈可击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中科联社研究院构成对联合利华公司的商业诋毁,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联合利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3500元,在中科联社研究院的微博“中国积金汇”上连续刊登声明60日,消除影响。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商标权人的恶意滋扰给联合利华公司乃至人民法院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针对重复的恶意商标维权行动,联合利华公司果断调整应对策略,除被动抗辩不构成商标侵权外,借助所有可行的法律途径,包括提起商标无效宣告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请求、提起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和商业诋毁之诉,其中将商标无效、撤三程序和恶意诉讼损害赔偿民事程序相结合,不仅彻底消除恶意“维权”的权利基础,终结长达10年的商标侵权恶意滋扰,也为后续赢得恶意诉讼损害赔偿案件奠定基础,发挥攻防双重作用;通过商业诋毁诉讼,使得恶意滋扰者先行付出实质性代价。

案件荣誉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品保委)2022-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主办律师


案例8-上海义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2)粤0111民初 16942号

案情概述

柏瑞美/PRAMY是一个创立于2014年的专业彩妆国产品牌,品牌专注并探索长效持妆技术,创造性地将彩妆工艺与科技完美融合,深耕专业定妆领域,以科技能量解锁妆容密码。随着品牌影响力逐步提升,许多包装近似的产品逐步“浮出水面”,尤其是抄袭品牌主打产品“柏瑞美后台保湿定妆喷雾”外包装装潢的产品,这些产品已经混淆消费者的视听,并损害了品牌荣誉。为了维护品牌的荣誉,客户委托本所袁源律师对侵权人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案件亮点

对于一个成立于2014年的年轻品牌,如不及时制止市面上“搭便车”的抄袭行为,将会使年轻品牌失去自己的独特性和魅力,更甚者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降低。但是年轻品牌在进行此类维权时又不同于传统品牌积累了丰富的荣誉及知名度材料,在证明自身品牌和产品达到一定知名度上存在极大挑战。经过袁源律师对该品牌及产品荣誉及知名度的整理,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筛选之后,最终被法院认定客户的产品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主办律师

案例9-“泊松比”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概述

本案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执法案件。被侵权人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其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在第三方网站售卖公司的相关车辆设计图纸。在律师的建议下,被侵权人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维权。由于执法机构及时有效的介入,第三方网站第一时间下架涉案设计图纸,并主动提供后台数据,为被侵权人迅速锁定泄密人员提供重要帮助。

案件亮点

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途径包括:民事诉讼、刑事报案和行政调查。与前两者相比,行政调查具有受理门槛低,维权速度快、执法力度大等优势,特别适合于在最短时间内止损侵权行为的案件。此前由于宣传力度不足,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不为公众普遍知悉,本案作为行政执法途径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对于未来实现全方位、多渠道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主办律师

案例10-在彧寰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东莞达谆实业有限公司与瑞旻实业(上海) 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及专利无效程序中,代理彧寰与达谆

(2022) 粤73知民初2402号

案情概述

瑞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系名为“具有紧直牙线的牙线棒及其制造设备和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

被告彧寰公司和达谆公司原为名创优品牙线棒供货商,而后瑞旻成为供货商,而后又被彧寰和达谆公司公司替代。

瑞旻公司认为彧寰、达谆、名创优品公司生产销售的牙线棒侵犯其专利,诉请停止侵权并主张赔偿总额5050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

杨宇宙律师、赵云虎律师接受彧寰和达谆公司委托后,对涉案专利、涉案产品,以及被告的技术研发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分析,制定了不侵权抗辩和无效并举的应对方案。

案件亮点

案件结果:成功无效对方专利,使对方撤诉。

影响力:彧寰公司、达谆公司是生产包括牙线棒在内的口腔洁具的知名企业,向包括costco、家乐福等商家供应产品。原告瑞旻瑞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专业生产牙线、牙线棒等口腔护理用品。原被告均是牙线棒该细分领域行业的主要玩家和直接竞争对手。

创新性:牙线棒单品价格很低,但原告主张销量较故索赔超过五千万。这表明在当今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看似很低价格的产品都可能引发高额索赔的专利侵权诉讼。

业务难点及亮点:原被告是直接竞争对手,本案为争夺主要客户而进行的诉讼,不存在和解可能。本案如果败诉,彧寰和达谆不仅会丢失名创这一重要客户,而且还可能引发后续一连串的诉讼。本案标的额很高且法院对被告进行了财产保全,对被告正常运营造成较大压力。被告商业上要求必须赢得诉讼且尽快赢得诉讼,以排除案件带来的不利影响。虽然涉案专利结构简单,但其发明改进点构思较为巧妙,因此无效存在极大难度。

在杨宇宙律师及赵云虎律师的带领下,一方面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准备现有技术抗辩(包括寻找和收集境外在先公开销售的证据,完善证据链和证据形式)和不落入保护范围抗辩,一方面组织团队进行了大量专利检索,终于找到关键的对比文件,在接受委托不到9个月的时间内成功无效对方专利使得对方撤诉,恢复客户的正常经营。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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