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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上海律师应邀在市律协医药健康法律实务周末讲坛开展“中国医生集团发展新阶段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主题讲座...

  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律协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组织的医药健康法律实务周末讲坛系列讲座之“中国医生集团发展新阶段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成功举办,近230名律师线上报名参加本次讲座。上海市律协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大成上海办公室合伙人沈涛律师以及上海市律协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干事、大成上海办公室刘婷婷律师担任本次讲座主讲人。


Q1:本次讲座“中国医生集团发展新阶段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的主要内容框架是?

A1: 2014年7月1日,第一个中国医生集团-张强医生集团(Dr. Smile Medical Group)成立,医生集团在中国的历史并不长,为了方便参会者更好地理解医生集团这一新兴组织以及关注其发展新阶段的法律风险,我们本次讲座的框架如下:


Q2:中国医生集团的产生和发展主要有哪些法律方面的原因 

A2: 国家近几年的多点执业政策和事业单位改革促进了我国医生集团的产生和发展。一方面,在国家制度框架下,医生多点执业获得了国家的允许和法律的支持;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和去编制化改革,以及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医师多点和自由执业成为越来越多医疗执业者的诉求。特别是2015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之后,作为“舶来品”的医生集团在国内开始涌现。

  据统计,截至2019年10月31日,全国以医生集团名称进行工商注册的企业数量为1,626家。随着国家对在职医师兼职的进一步松绑,虽然医生集团工商注册趋于理性,但发展开始步入跨区域合作化、连锁品牌化、业务精细专业化并趋向创建实体医疗机构这一新阶段。

Q3:中国医生集团和美国医生集团相比有哪些显著法律区别?目前中美两国医生集团的法律监管现状是?

A3: 纵观全球,美国是医生集团的发源地,19世纪后期成立了梅奥医生集团。目前医生集团和医生团体执业已成为美国医生普遍选择的执业模式,并具备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其执业行为。 

1. 中美医生集团概念及法律特点对比

  在美国,医生集团(Physician Group)是医生团体执业(Group Practice)的机构实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医生通过采用签约合作制等方式组成团队或集团,为患者提供一种或多种专科的医疗服务。美国医生集团具备两个特征:

  第一,以提供医疗服务为主。医生加入团体执业后须保证至少75%的医疗服务经过集团提供。

  第二,是一个实体机构。集团中医生执业收入使用同一个收入账户,然后由集团汇总医疗活动中的收入和费用,并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中国医生集团的概念源于美国且沿用美国医生集团的定义,但法律特点和美国有所区别,登记为商业公司的中国医生集团,法律特点如下:

  第一,无医疗服务的法定资质。目前我国的医生集团虽然拿到了带“医生集团”字眼的营业执照,但仅是登记为公司企业,未获得卫健委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法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不能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被告。根据现行有效《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定主体为医疗机构,仅是商业公司医生集团并不能成为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被告。

  第三,很难登记成非营利性法人。根据现行有效《民法典》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在我国,医疗机构可以申请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在税收等政策上享有相应优惠政策。但商业公司类医生集团一般以营利目的设立,且非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很难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第四,目前不能直接纳入医保。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可申请医保定点资格。由此,商业公司类医生集团目前不能直接享受国家医保资金支持。

2. 中美医生集团法律监管对比

  在立法方面,美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医生执业行为的法律法规,涉及医生执业许可、行为监督和事故责任判定等多个方面。其中,《斯塔克法》(Stark Law)作为联邦政府颁布的法律,对医生集团(团体执业)的定义、性质、运营、服务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但是,中国目前对于医生集团没有明确和统领性的具体规定。虽然2019年4月1日山东省济南市卫健委发布了《济南市医生集团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是属于地方性规定且未出台正式文件。由此,中国医生集团相关监管要求散见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医事相关的法律法规中。

Q4:中国医生集团在目前实践发展中有哪些经营(含经营合作)模式?

A4:基于我们以往对中国医生集团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中国医生集团在实践发展中有如下模式,不同模式相应的核心法律风险点有所不同:

医生集团模式

医生组成

目标群体

合作医院

盈利模式

核心风险点

医生主导模式

体制外名医

高端人群为主

自建医院

高端民营医院

集团:保险支付

医生:服务费用

医生费用及合作模式合规风险

体制内分级诊疗模式

体制内名医

基层患者为主

公立医院        

基层医院

集团:与医院分成

医生:服务费用

集团费用合规风险

平台化模式

体制内外名医

医生个人及患者个人

第一执业医院(分诊加号)多学科多医院

集团:管理费用

医生:服务费用

开展互联网医疗合规风险

管理服务组织模式

体制内外名医

医生集团

视医生集团

集团:加盟费、管理费

医生:服务收入

品牌推广合规风险


Q5: 中国医生集团发展新阶段有哪些具体法律风险,可否提供对应合规建议?

A5: 中国医生集团的发展态势迅猛,但是发展过程中不免有法律风险的存在,特别是市场优胜劣汰发展的新阶段更需重视合规运营。基于以往对医生集团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中国医生集团需要注意的合规风险点及对应合规建议如下:

序号

合规风险点

合规建议

1

合作经营模式合规

ž 医生集团避免采取出租(出借)、承包科室的经营模式

ž 没有落地医疗机构医生集团不得直接开展诊疗活动

2

医师执业合规

ž 医师不能在医疗机构之外的场所执业

ž 医师如果以多点执业方式执业,需要依法事先办理多点执业备案或依法获得书面盖章版会诊手续

3

医疗数据收集使用合规

ž 患者病历资料只能由合作医疗机构储存和管理

ž 医生集团不得借用、买卖、转让合作医疗机构的患者病历

ž 医生集团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和医疗数据

4

开展互联网医院合规

ž 医生集团需要合法开展互联网医疗,包括合规开展线上诊疗以及远程医疗活动(如目前互联网诊疗只能由已增加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或依法获得互联网医院资质的机构依法提供,而远程医疗一般仅限于医疗机构之间)

5

品牌推广合规

ž 医疗广告的发布主体只能是医疗机构,并依法获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ž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广告内容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6

收支费用合规

ž 没有落地医疗机构的医生集团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形式、任何渠道的诊疗费用

ž 向合作医疗机构收取管理和咨询等服务费用的,需和实际服务内容相对应且符合市场公允价值


Q6:可否对中国医生集团进一步发展做最后的总结和展望?

A6: 中国医生集团作为一项新的医疗相关服务提供和组织形式,其出现体现了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互联网+医疗的时代要求,又是医生在新时代下自发追求自身价值实现的方式和途径。与此同时,我们一方面要正式面对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新业态,另一方面中国医生集团也要注重自身的法律风险防控,以更好迎接医师多点抑或自由执业的趋势,让社会办医疗能够真正成为中国医疗卫生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和公立医疗形成有效的补充。

  线上参会的律师也踊跃发言,和主讲律师进行了大量的实务交流探讨,本次讲座让与会者深刻理解了中国医生集团的法律特点、出现的政策背景以及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并获得了参会律师的热列反响和高度认可,展现了大成医事法律服务团队的专业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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